省委第三巡視組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月29日對漢中市進行了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執行政治紀律和“兩個責任”落實方面:一是“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形勢的判斷與中央、省委還有差距,對落實“兩個責任”的認識還需深化,發揮查辦案件的震懾效果和警示作用不夠。二是落實“監督責任”重點不突出。從十八大以來查辦的腐敗案件看,對一些權力集中的重點部門和下屬二級單位,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監管查處不到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一是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較為嚴重。二是侵害群眾利益與民爭利問題突出。三是對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腐敗案件的查處力度小,難以形成反腐倡廉的高壓態勢,2013年至2015年查處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案件僅35件35人,不到全市立案總數的1%。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作風建設方面:形式主義依然存在,文件多、會議多的問題依然突出,市里“無會周”沒有得到落實,市、縣(區)政務大廳便民利民、提高辦事效率的效果不明顯。個別縣出現大額煙酒發票。隱形吃喝,異地消費等問題仍有發生。基層個別單位執行八項規定存在弄虛作假。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選拔任用方面:超職數配備干部、違規用人、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依然存在。同時,巡視組還收到涉及一些領導干部的問題反映,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省委第三巡視組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29日對寧強縣進行了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執行政治紀律和“兩個責任”落實方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反腐倡廉形勢的認識和中央、省委仍有差距。縣委對落實“兩個責任”和“一崗雙責”的評價偏高,紀委對反腐敗形勢判斷不夠恰當,縣委、縣政府班子成員對“5·12”災后重建期間許多重要部門干部發生腐敗問題的原因缺乏深刻認識,深入剖析不夠,僅僅歸結于災后重建項目多、資金量大;在落實主體責任上標準不高,以是否“出事”作為衡量標準,導致壓力傳導逐級遞減,一些部門案件多發、重發。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多,巡視期間反映村組干部的信訪量大。二是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對重點部門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查處不夠。縣級部門紀檢組長沒有做到專崗專責,普遍分管其他方面工作。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一是對權力集中的熱點部門監督乏力。二是部門紀檢組和鄉鎮紀委職能發揮不夠,案件查辦力度不大,多數部門紀檢組多年辦案數為零。三是警示作用不夠。已查辦案件的通報范圍偏窄。四是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依然突出,查處的村組干部案件占到近兩年查處案件的80%。五是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不規范。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作風建設方面:一是一些干部對新常態適應較慢,作風不實,懶政、庸政、怠政表現明顯。二是十八大后個別干部仍不收斂,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同時,巡視組還收到涉及一些領導干部的問題反映,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省委第四巡視組于2015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31日對商洛市進行了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在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還有差距,黨委主體責任落實還不到位,紀委監督責任仍有薄弱環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在少數部門和個別縣區落實得不夠好,腐敗案件時有發生,對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反映較多;機關干部作風仍需進一步改進,重大項目建設進展緩慢,違反八項規定的行為時有發生,干部懶政現象依然存在;有的領導干部在一些重大問題決策上聽取意見不充分、前期調研不深入、發揚民主不廣泛,部分縣級領導干部法治意識不強,不按規矩辦事的情況時有發生,執行組織紀律不夠嚴格;存在機構設置不完善和超編制進人問題。同時,巡視組還收到涉及一些領導干部的問題反映,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