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民工非法討薪案件時,對涉嫌刑事犯罪的農民工予以從輕處罰,這一作法引起社會熱議。在對采訪中,有不少法官向記者表示,農民工不具有與其他主體相同的地位,其自身又缺乏較強的維權能力,是欠薪產生的主要原因。作為弱勢人群,農民工的特殊地位并未在法律上得到體現,欠薪更是缺乏專門的制度約束。
“農民工討薪并不是一個新話題,而且討薪方式的非理性程度越來越高,離真正的、受法律保護的維權也越來越遠,甚至由于討薪方式的不當,使自己從受害者變成了違法者。一方面農民工的法律意識淡薄,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往往會采取極端的方式解決問題,另一方面,這也揭示出農民工正當的維權途徑不暢和維權成本高的現狀。”鄭州市上街區法院刑庭庭長朱藝枝建議,在運用民法、勞動法及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遏制欠薪行為的情況下,應用刑法懲治欠薪行為。
朱藝枝認為,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而我國刑法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界定為侵犯財產罪。很明顯,不良雇主故意欠薪符合侵犯財產罪的基本特征,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
“欠薪的實質,就是將本應屬于農民工的勞動工資非法據為己有,它與搶劫、盜竊、詐騙、侵占、挪用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性質相同,本質上就是一種侵犯財產罪行為,只是手段不同而已。”朱藝枝分析認為,從社會危害性來看,欠薪行為導致農民工及其家屬生活無著,導致暴力討薪,甚至是群體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的發生,欠薪者將討薪的高昂成本轉嫁給了農民工和整個社會,將欠薪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和各種麻煩甩給了政府,一些欠薪行為完全具有了刑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朱藝枝建議,國家立法機關應盡快修訂刑法,將欠薪罪列入到“侵犯財產罪”的罪名,明確欠薪有罪,嚴懲欠薪,加大故意欠薪者的欠薪成本,使其不想、不敢、也不能再欠薪,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實際上,現行刑法條款是可以打擊欠薪行為的,但存在爭議。”鄭州大學法學院一位刑法學教授認為,部分惡意拖欠他人工資薪酬的行為,如果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這位教授舉例說,如果行為人沒有支付工資薪酬的意思,卻虛假承諾事后支付工資,欺騙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力,事后也不支付工資,可以認定為騙取了財產性利益。另一方面,行為人雖有支付工資薪酬的意思,使他人為自己提供勞務,但在拖欠他人工資薪酬后,采取詐騙手段,使他人產生認識錯誤,從而免除行為人的債務,也可以認定為騙取了財產性利益,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