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旨在規范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
這8個案例包括徐大雯與宋祖德、劉信達侵害名譽權民事糾紛案,蔡繼明與百度公司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與周鴻祎侵犯名譽權糾紛案,趙雅芝與上海琪姿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諾寶絲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案,范冰冰與畢成功、貴州易賽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王某與張某、北京凌云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系列案,閆某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徐杰敖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記者選取部分典型案件,幫您更好了解“網絡侵權”官司。
從謝晉名譽受侵害案看博客開設者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導演謝晉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傳多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謝晉與劉某某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劉信達在其博客上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等。兩人還向媒體表示文章確有其據。隨后謝晉遺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劉信達侵害謝晉名譽為由起訴。
【法院判決】法院一審認為,博客注冊使用人對博客文章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判決宋祖德、劉信達承擔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網絡媒體報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近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宋祖德、劉信達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案件。在公開博客這樣的自媒體中表達,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表達一樣,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博客開設者應當對博客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從范冰冰被侵權案看“含沙射影”侵權者的責任
【案例簡介】2012年,香港《蘋果日報》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于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畢成功隨后轉發并發表評論,表示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 F”組織實施的。其后,易賽德公司主辦的黔訊網刊登《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主謀范冰冰已無戲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廣泛轉發、轉載,網絡上出現大量對范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范冰冰起訴,請求易賽德公司和畢成功停止侵權、刪除微博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裁決】法院認為,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表面陳述中(即影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從畢成功該微博下的評論、《內幕》一文以及后續大量網友的評論和相關報道來看,多數人認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內幕》一文系由易賽德公司主動編輯、發布,事前未經審查、核實,故由此所產生的責任理應由易賽德公司自行承擔。判決畢成功和易賽德公司應分別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2萬元。
【法官點評】姚輝:在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案件中,侵權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罵槐”的特征,并不明確指明被侵權人,尤其是在針對公眾人物的情況下,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
從閆某與新浪、百度侵權案看如何揪出匿名侵權人
【案例簡介】某新浪博客博主發表涉及原告閆某個人隱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發出律師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訴訟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采取了刪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則提供證據證明采取了斷開鏈接、刪除等措施。原告起訴要求兩公司提供博主的個人信息。
【法院裁決】法院認為,新浪不能證明其已盡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監督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百度已盡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訴渠道的事后監督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新浪未能證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百度則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時采取了斷開鏈接、刪除等措施,不承擔侵權責任。由于涉案博客內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權益,原告有權知曉該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便主張權利。
【法官點評】姚輝:網絡侵權案件的一大特點就是網絡的匿名性,如何確定侵權人的個人身份,常常成為阻礙原告維護自身權利的障礙。另一方面,互聯網公司又負有法定的對網絡用戶的保密義務,通過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對原告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要求進行審查后并作出判斷,能夠較好地實現兩者的平衡。
從徐杰敖名譽受侵案看專業媒體的轉載責任
【案例簡介】2003年,華商晨報發表“持偽證、民告官、騙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中轉載了上述文章,并長達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決認定華商晨報社侵犯了徐杰敖的名譽權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社在當日報刊尾版夾縫中刊登了對徐杰敖的致歉聲明,但是字數、篇幅確實過小不是很顯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時更正為由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法院認為,新浪公司在其網站上轉載華商晨報的侵權文章并無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認定華商晨報的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其在報紙刊載致歉聲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刪除該信息。因華商晨報的致歉聲明篇幅過小且位置不顯著,因此新浪公司雖不具有主觀惡意但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定新浪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法官點評】姚輝:自媒體的發展及成熟是互聯網時代的一大特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專業媒體與自媒體之間就應當同等對待。本案的判決說明,在認定互聯網時代最普遍的轉載行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區分專業媒體和非專業媒體,專業媒體的注意義務應當高于一般自媒體。所以,轉載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擔侵權責任。(記者徐硙、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