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李培英受賄案中還有一名“污點證人”蔡漢德。2002年5月至2004年8月,李培英接受香港繁榮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漢德的請托,與繁榮公司簽訂最高額5億元的投資協議。李培英先后3次為繁榮公司及其合作公司從首都機場拆借資金共計9.5億元。李培英接受蔡漢德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534.24萬元。目前,蔡漢德因涉嫌詐騙犯罪正被北京市公安局通緝。
對此,李培英曾辯護說,蔡漢德曾經欠首都機場1.025億元的債務,這筆債務后來被李培英動用家族的錢償還了,因此蔡漢德對李培英負有1.025億元的債務。由于蔡漢德和李培英之間有重大的利害關系,因此其指證的效力極低,蔡漢德完全可能是希望李培英被判重刑永遠不要出來,從而逃避自己對李培英家族的債務。
除了替別人償還首都機場的億元債務外,李培英家人還替李培英退贓6000多萬元,累計1.7億元左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親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被告人退贓較好的,可依法適用從寬處罰。據此,偵查機關認定,李培英積極退繳贓款。
與貪污8250萬元判處死緩不同,受賄2661.44萬元被判處了死刑。對此,李培英“不服”。
濟南中院在判決書的“說理”部分說,李培英替蔡漢德向首都機場還款1.025億元與李培英收受、索取蔡漢德賄賂的事實無關聯性,是兩個彼此獨立且系不同性質的行為,不能相互沖抵。
在量刑時,濟南中院說,李培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雖具有近親屬代為退繳受賄贓款的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應依法嚴懲。遂判處死刑。
能否免死還是未知數
針對“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指控,李培英認為,他不僅沒有給首都機場造成損失,而且是“首都機場的功臣”——在擔任首都機場董事長期間,作出了很多重大決策,為提高首都機場的資產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譬如,機場成立時注冊資金是38個億,后來逐漸發展增加到50億元,現在首都機場自有資產達到了860多億元。曾經頂著他人的不同意見,收購了全國各地的一些機場。機場作為稀缺、不可再生資源,其升值潛力是巨大的。當時遭到眾多人的反對,但最終被一致認為是正確決策。
辯護人在法庭上則認為,李培英和一般的犯罪人不一樣,他不會為了損害單位的利益而受賄,并且為自己的工作失誤能夠主動承擔巨大責任。事實上,李培英確是理財高手,15億元的理財資金不僅足額返還首都機場,另外還有2.8億元的收益。因此,李培英對首都機場是忠誠的,他指令簽署的所有合同都沒有胳膊肘往外拐,幾乎都給單位贏得了超額利益。
但濟南中院認為,李培英是否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不影響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二者不能相互折抵。另外,李培英歸案后雖曾對其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但在審理過程中,李培英又推翻供述,所以對李培英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的辯解不予采納。
因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暫處于保密階段,李培英最終能否免于一死,還是一個未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