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要否向死刑犯宣布確切的處死日期?有的國家在直接處死犯人前才對犯人宣布,另一些國家則預先宣布,還有的國家一般不事先通知。如日本,向犯人宣布處死日期不得早于1天至2天;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向犯人宣布執(zhí)行判決的確切日期是在四星期以前。“前一種情況縮短了已經(jīng)沒有希望的特別困難的日子,但在后一種情況下,犯人有機會做他認為對結束自己生活道路所需要做的事情(寫信、立遺囑、跟神職人員會面等)”。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nèi)交付執(zhí)行。實踐中可根據(jù)具體情況,來決定何時告知死刑犯,如其親屬在外地,行刑前希望見一面,則需要早些通知,反之則可晚點通知,以免其過于焦慮。
三是死刑犯可否在刑前會見親屬?過去,中國不允許死刑犯刑前會見親屬,但近年隨著“執(zhí)法人性化”理念的鋪開,已經(jīng)有一些地方允許死刑犯在會見親屬后“帶著感激上路”,我認為這是完全應該的,因為它既是人性使然,又不會帶來什么消極后果。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