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太原10月15日電(趙靜)15日,山西省太原市中院少年法庭內,一張普通的會議圓桌,一邊坐著“法官媽媽”,一邊坐著被告阿鋒(化名)的親生母親,阿峰的辯護律師在宣讀被告的社會調查結果,來為法官提供量刑依據,這就是山西省法院積極探索的圓桌審判方式,而社會調查就成為了被告判刑的重要依據之一。
經查,2月26日,阿峰偶然遇見自己女友與前男友見面,就用隨身攜帶的一把鋼尺將被害人左大腿戳傷,經鑒定,被害人的損傷構成輕傷,于5月28日,阿峰投案自首。
庭審中,通過社會調查了解到,阿鋒14歲時因打架被學校開除后,曾做過礦工、司機等工作,隨后與其父親一起做煤運工作。家庭管教方式則是母親的嘮叨及打罵的形式,因打架被告人就花去了家里數十萬元人民幣。
分析其犯罪心理成因,心理專家表示,生理上,由于阿峰出于成長期,身心尚未成熟,法律意識淡漠,易受外界影響,從而易導致偏離行為的發生;心理上,阿峰認為打架屬正常行為,保護家人是男人應有的責任,會通過炫耀來彰顯自己的存在,依此擺脫內心的弱小感;環境上,不適當的家庭教育環境讓阿峰慣性的認為簡單粗暴就是解決問題的方式,再加之過早進入社會,受到了社會上不良習氣的影響。
但心理專家表示,經過心理矯治后,阿峰言辭語速適中,思維情感協調,證明其心理狀況良好,無重大人格問題。最后,法官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阿峰五個月的刑事拘役。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少年法庭指導小組組長劉冀民在此間召開的山西省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工作現場會上表示,自太原市2011年1月正式實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后,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都要增加一道特殊的程序,需立案偵查的未成年人案件,經審查后,先做一個社會調查,將其作為量刑、幫教的重要依據。
劉冀民表示,在常規的審判程序進行完之后,有公訴人向法庭提交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包括其成長經歷、家庭狀況和性格特點以及社區反映、學校表現等。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和心理評估報告是少年法庭庭審的必經程序。盡管目前評估證據在刑訴法中尚不屬于法定證據的范圍,但考慮到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把這些證據材料納入量刑考慮的范疇,對青少年的挽救和教育有極大幫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