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5月16日),陜西省高院出臺《關于辦理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不退贓或者退贓不積極,無悔罪表現”等8類貪污、賄賂案件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8類貪污賄賂案件不得適用緩刑
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大量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非監禁刑,是當前職務犯罪案件審理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昨日,省高院出臺《關于辦理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全省三級法院在審理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時,要嚴格慎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同時,要準確認定職務犯罪中的自首、立功情節。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被告人,具有8類貪腐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這8類案件是: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影響惡劣;不退贓或者退贓不積極,無悔罪表現;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曾因職務、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到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貪污、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其他不宜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等。
內審處級以上貪官應上報省高院
為規范此項工作,省高院還規定,對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一律實行備案制度和內審制度。
規定全省各級法院對本院對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包括《刑法》第八、九章犯罪)一律實行備案制度,即全省各級法院對本院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職務犯罪案件在案件審結后(包括一、二審)要層報省法院刑二庭備案。
對原為處級以上干部的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擬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實行內審制度,審理法院應書面上報省法院進行審查;貪污、受賄犯罪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有法定減輕情節的被告人,擬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實行內審制度,審理法院應書面層報省法院進行審查。(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