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水政監察支隊長一審獲刑12年
(廣東)韶關市水政監察支隊原支隊長蘇典文,在2002年至2011年間利用其擔任相關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75萬元。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蘇典文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案中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在有關水利工程建設期間,時任韶關市區防洪建設管理處工程科科長的蘇典文共收取周某、段某、魏某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31.4萬元。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間,韶關湞江、武江流域各大砂場老板或為請求時任韶關市水政監察支隊支隊長的蘇典文打擊非法采沙,或為辦理延期手續等,蘇典文則以收取“執法經費”等為由,先后收取砂場老板賄賂330.5萬元。其中,有證據證明蘇典文用于支隊公費支出的共計86.6萬元。
韶關中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蘇典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75224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鑒于蘇典文還將所收受的賄賂款中的866760元用于韶關市水政監察支隊公共開支,故該數額應從被告人受賄額中減除。
判決后,蘇典文認為量刑過重,表示將提出上訴。(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