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參與勸架,卻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刑事拘留,四川籍男子王權在被羈押223天后,最終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上周五,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召開了一場特殊的刑事賠償申訴案件說理會,經聽證說理后,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按照國家標準賠償王權人民幣36270.95元。
爭議焦點:參與勸架還是斗毆殺人?
“為何要把勸架行為定性為故意殺人罪?”作為家中獨子,王權被羈押給其家庭帶來了沉重打擊,其父親王仕萍于日前從四川趕往順德,要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賠償王權因逮捕羈押期間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的損失5萬元,并對案件涉及的爭議問題作出解釋。
據了解,去年4月,在順德工作的王權因和遠在四川的父親通電話后鬧情緒,而負氣約一名同伴前往網吧上網。上網途中,同伴和兩名社會青年發生口角,隨后升級到暴力斗毆,最終釀成了兩人死亡的慘劇。2011年4月30日,王權和同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順德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2日被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隨后,順德區人民檢察院依據相關法規報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然而,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王權始終堅持稱,自己只是參與勸架,沒有參與斗毆,而在場的三名證人也存在口供不一的情況,其中兩人說王權確實沒有參與打架。
“因為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并沒有判定為故意殺人罪。”針對王仕萍的質疑,市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解釋,該院認為順德區公安局認定王權涉嫌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最終,王權于2011年12月8日被釋放,前后共被羈押223天。
賠償標準:賠償金掛鉤上年日均工資
在當天的刑事賠償申訴案件說理會上,王仕萍稱,王權是家中獨子,其父母親都是殘障人士,家境貧困。王權被羈押給其家庭帶來了沉重打擊,雙親幾乎是心力交瘁。最終根據國家標準,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共計賠償王權36270.95元,對于這個賠償,王權和王仕萍沒有再提出異議。
“我們的賠償金額是按照2011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162.65元,乘以王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數233天所得。”順德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的通知,各級法院、檢察院在辦理2012年國家賠償案件中,按照每日162.65元的標準對被侵犯人身自由權的公民進行賠償。這也是我國刑事賠償日賠償金第8次調整,這個數字相比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時的日賠償金17.76元增長了近10倍。
為確保賠償決定執行到位,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在第37條中明確規定了賠償金執行的具體程序,規定賠償金由財政撥款支付,同時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支付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保證賠償金及時到位。(中國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