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標爭議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再次引發各方關注。據悉6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雙方進行詢問。在開庭前一天,即6月20日,鴻道集團收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已撤銷陳鴻道案件。為此,加多寶集團就本次撤裁案首次向媒體透露仲裁程序違規的諸多細節。
仲裁審理程序嚴重違反程序
加多寶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總監馮志敏向記者表示,“仲裁庭對本案的審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馮志敏告訴記者,仲裁案的開庭前一個多月,仲裁員即收到開庭通知。但在開庭前兩天,廣藥集團指定的仲裁員朱征夫先生突然告知秘書局,因其在昆明中院有重要業務,需要在開庭當天下午下班前必須趕到昆明中院,希望能夠盡早結束庭審,為此,仲裁庭宣布開庭將在上午結束,僅用了三個多小時。
對于仲裁程序,加多寶集團表示,僅鴻道集團一方提供的證據就有32項300頁之多,同時廣藥集團還提供了兩份專項審計報告。單是證據質證工作在正常情況下一天都很難完成。仲裁庭這種對庭審時間限定從一開始就決定了本案不可能給予當事人以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
此外,加多寶集團還向記者透露,在庭審過程中,仲裁員多次打斷鴻道集團代理人發言,指責其對鴻道集團證據的證明目的的說明和對廣藥集團證據發表的質證意見“與本案無關”,進而阻止代理人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就此,記者也采訪了隆安律師事務所朱剛律師,朱剛向記者表示,根據《仲裁法》第47條:規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而《仲裁規則》第29條規定:“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各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此外,按照《仲裁員守則》規定,仲裁員應當嚴格按照仲裁規則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如果本案在仲裁過程中沒有給予鴻道集團方足夠的陳述時間,變相剝奪了當事人應訴的權利,導致本裁決基本事實不清晰。
最新證據或可推翻仲裁結果
眾所周知,本案的核心焦點是,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的商標許可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鴻道集團陳鴻道是否向李益民行賄,而根據記者獲得的最新消息,6月20日,鴻道集團收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通知,已撤銷陳鴻道案件。
從仲裁結果看到,兩份補充協議的效力認定是基于兩個前提,即陳鴻道行賄事實成立,且行賄事實與補充協議的簽訂有因果關系。但隨著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撤銷對陳鴻道的偵查,標志著陳鴻道行賄行為不成立,也或許意味著,兩份關于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的補充協議不應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仲裁裁決認定:廣藥集團是國有獨資公司,因此損害廣藥集團的利益就損害了國家利益。
加多寶集團方面表示,無論是國有性質,還是民營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均獨立享有公司財產所有權,國家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而不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企業利益和國家利益是分離的。任何以國家利益為借口,試圖動用國家公權力干預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朱剛律師強調說,把國家利益等同于企業利益,是一種概念偷換,帶來對公眾的誤導。因此這項仲裁內容也是存在嚴重問題的。
綜上,加多寶集團認為,王老吉商標案的審理程序及證據使用均存在重大問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撤銷此裁決。(網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