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2
開設新的收費項目
昆明市人大有這個權利嗎?
劉思敏:面對地方保護主義泛濫的現實,我個人感覺這個條例盡管很荒謬,通過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但是,這種對來自全國各地的游客征收費用的事情,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6項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作出規定”。第9條規定,“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對征收生態資源保護費等制定行政法規,但前提是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而對游客開征“生態資源保護費”性質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征收“,地方政府或立法機構應該是沒有立法權力的;如果昆明市人大討論通過了這條規定,我認為全國游客是可以向全國人大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裁定這個規定無效的。
追問3
景區門票票款的使用
能不能有一個法定或者約定的比例?
烏恩(國家林業局自然保護區研究中心生態旅游研究室主任,北京林業大學園林學院副教授):旅游景點都是國家資源,應該是收支兩條線的,但是現在基本上做不到。在國外,除了純商業景區比如迪斯尼主題公園的票價比較高之外,其他景區尤其是自然景觀形成的旅游景點,幾乎不售門票,或者門票非常低,即便有門票收入也主要用于景區的再發展。景區的門票價格、旅游景點提供的公共服務等旅游內容有很多都有基于法律或者社會約定而形成的規矩。
但是我國的旅游景點逐漸都企業化,門票價格幾乎一律都是高票價,門票收入除了按照比例部分上繳或者納稅之外,其他全部或者大部分收入,景點經營方有非常大的處置權力,這些票款的收入,如何支配并不透明,有多少是用于景點維護、資源的保護、改善公共服務的?也沒有一個法定或者約定的比例,在信息不公開、不透明的情況下,如何能夠要求游客支付生態補償費用?說起來,類似旅游景點這樣的情況也不少見,很多公共服務都界限不明,最后都商業化了。公共利益最后都部門化,部門利益最后團體化,團體利益最后個人化。這10元的費用,也并不是太高,但是,如果在信息完全不公開、支出也不透明的情況下,遭到大家的反對,很正常。
追問4
如果最終收費項目被通過了
昆明方面能公開賬目嗎?
烏恩:景點在生態維護上的投入和產出,應該有一個綜合公開的報告,方便游客查詢。如果滇池這個10元的生態補償費通過了,也應該先將票款收支公開再收錢,滇池景區管理方有責任向全國游客報賬,預算和支出的賬目都必須公開,究竟有多少錢用于生態養護和發展了,這要向大家交底。責任和權利需要平衡,不能說游客只有承擔生態補償的責任,而滇池管理方只有接受生態補償的權利。
劉思敏:很多收費規定最終也是各種利益博弈的結果,如果,昆明最后通過了這個所謂滇池生態保護收費的規定,并得到了有關方面的有效確認,那收費賬目必須公開,否則游客有權利拒絕交費。要知道,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票款等收入被挪用的情況很普遍,群眾的擔心是有道理的。何況,滇池是打著公益的旗號來收費的,那就更沒有理由不公開賬目了。
我還真沒想到國外有哪個景點是向游客征收生態環境保護費的。要征收生態環境保護費也不是不可以,滿足之前說過的誰受益、誰破壞誰交費的原則就好。
其實也就是需要滿足3個條件,就是:生態環境確實非常好,生態保護投入非常大,能夠確認游客的旅游活動或將成為環境破壞的主因。比如,九寨溝景區,生態環境特別好,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和投入也非常大,只要它公開賬目,如果收取一點生態環境保護費,我想,游客們也不會反對得這么激烈。當然,景區的門票里面其實已經包含了生態保護的這個費用,如果要收取專項的生態環境保護費,那就應該認真核算之前門票里包含著的景區生態保護成本,把這個費用從門票價格成本中剔除,而且這筆收費也必須專款專用,定期公開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