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記者從(河南)省高院獲悉,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我省(河南)決定在開封、安陽、漯河、三門峽、信陽等5家中級法院和尉氏縣等18家基層法院重點試點人民陪審團制度。
2009年6月,我省法院就嘗試在審理案件中適用人民陪審團,以便裁決能夠充分吸收民意,增強判決的認同度。為進一步務實推進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省高院研究決定,確定開封、安陽、漯河、三門峽、信陽等5家中級法院和尉氏縣、三門峽市湖濱區、鄭州市二七區等18家基層法院重點試點人民陪審團制度。
記者獲悉,我省試點的人民陪審團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人民陪審團對案件事實、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享有裁斷權,而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定罪量刑發表意見,供合議庭裁判時作為重要參考,合議庭對案件依然具有完全的審判權。
人民陪審團機制一般適用于刑事案件,必要時,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案件。這些案件應當具備以下特點: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媒體重點關注的;法律評判與社會評判可能出現重大偏差的;信訪評估認定當事人信訪可能性較大的;涉及群體性利益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并提供一定證據或依據的;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其他事宜人民陪審團參加的。
成為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條件比較寬松,凡是23周歲以上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過刑事處罰即可。目前,各試點法院已經建立了500人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