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公安部督辦江西崇仁“毒膠囊”案,在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崇仁恒泰膠囊廠管理人員潘寬燦有期徒刑兩年、廠事務執行人樂寶娥(女)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廠技術人員潘生燦有期徒刑1年,并各處人民幣10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罰金。
此外,法院還以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被告人葉林龍有期徒刑8個月;陳運生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地下工廠
用工業明膠制“毒膠囊”
坐落在崇仁縣工業園C區的崇仁縣恒泰藥用膠囊廠,于2006年8月22日由潘某和李某出資設立,后潘某因欠樂寶娥借款未還,就將廠子轉讓給樂寶娥。
2011年9月28日,樂寶娥經工商變更登記成為股東兼合伙事務執行人(廠長)。因該廠轉讓給樂寶娥時,原來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1年8月22日,已經過期且未換新證,因此企業經營范圍也由原來的空心膠囊生產銷售變更為空心膠囊技術咨詢。
重組后的恒泰膠囊廠由樂寶娥負責投資,潘寬燦負責技術和生產銷售。
從2011年10月始,樂寶娥陸續提供購買生產機械設備、原料等方面的資金,由潘寬燦委托其弟潘生燦向浙江省新昌縣城關晨光機電研究所等處購買機械設備,并向湖南省常德食用明膠廠以每噸36000元的價格購進生產空心膠囊所用的原料食用明膠500公斤。
為降低生產成本,潘寬燦又指使潘生燦在新昌縣儒岙鎮潘某處以每噸28000元的價格,先后兩次購買工業明膠共計3000公斤。此外,還以每噸25000元的價格在一路邊購買他人全自動流水線生產膠囊后的不合格膠囊(廢品膠囊)1370公斤。
而后,潘寬燦等人調試好兩條膠囊生產線,潘生燦作為技術人員指導工人煉膠,負責將工業明膠、廢舊膠囊及恒泰膠囊廠遺留的膠囊摻入原料,與食用明膠按一定比例配料,組織生產空心膠囊。
經查,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3月底,恒泰膠囊廠共生產藥用空心膠囊合計4775.41公斤
瞞天過海
換包裝以他人名義外銷
“毒膠囊”生產出來了,但因沒有藥品銷售批準文號而不能銷售,怎樣才能賣出去?這叫樂寶娥犯了難。
此時,潘寬燦提議,如果要賣,只能以別人廠家的名義銷售。據潘寬燦供述,他讓潘生燦聯系在新昌縣華星膠囊廠租了一條生產線生產空心膠囊的王小玲(潘生燦的妻子,另案處理),讓王小玲幫忙搞一張批準文號和化驗單,并讓潘生燦帶了一套新昌縣華星膠囊廠的膠囊包裝箱。之后,他找到一家紙箱廠照此式樣訂制了300套。
今年4月1日,潘寬燦用訂制好的印有新昌縣華星膠囊廠廠址、廠名、藥品生產證號等字樣的紙箱包裝“毒膠囊”,然后以新昌縣華星膠囊廠的名義,按每1萬粒45元的價格,通過物流公司向遼寧省一家制藥廠銷售空心膠囊168箱,合計3360萬粒,重2180公斤,總價值人民幣151200元。
4月16日,崇仁縣藥監局對恒泰膠囊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僅購進原料食用明膠500公斤,卻生產出2595.41公斤的空心膠囊,成品空心膠囊的數量遠遠超過原料食用明膠的購進量,與事實存在重大出入。
崇仁縣藥監局隨后對恒泰膠囊廠生產車間、辦公樓一樓及生活宿舍一樓進行查封,同時扣押其庫存空心膠囊2595.14公斤(含半成品等),并于4月23日致函崇仁縣公安局請求介入調查。
次日,崇仁縣公安局決定對潘寬燦等人立案偵查。
毀滅證據
偷走被查封工業明膠
就在4月16日被查封的當天,潘寬燦和本廠工人葉林龍正好返回廠里。見此情況,潘寬燦擔心用別人的廠名包裝銷售會惹麻煩,并進而牽涉到新昌縣華星膠囊廠。
為銷毀證據,潘寬燦讓葉林龍拿梯子從裝空調的地方爬進被查封的生產車間,把存放在車間里印有“浙江省新昌縣華星膠囊廠”字樣的外包裝箱扔到外面,連同廠辦公室一房間內8袋工業明膠(共200公斤)運到對面的閑置廠房——仁德機械有限公司內隱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