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于明天起實施。
其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
該解釋第一條列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397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輕傷九人以上,或重傷兩人、輕傷三人以上,或重傷一人、輕傷六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三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害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