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引起各界關注。其中提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而監察部門要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等重大事項進行抽查。
該草案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5月31日。
焦點1 采購要查供貨人行賄污點
草案特別規定,“應當加強對行賄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與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聯網運行,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
草案還規定了行賄人員再預防制度。按照規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開展招標、采購以及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活動時,可以到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也可以自行到檢察機關查詢并要求檢察機關出具查詢結果。
而招標人、采購人允許曾經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參與相關活動的,應當采取預防賄賂行為的措施。
焦點2 不如實申報財產將被停職
最為引人關注的是,草案明確提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同時要對國家機關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草案還規定了監察部門對行政監察對象落實條例的監督職權,監察部門應當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以及重大事項情況進行抽查。
檢察機關、監察部門、審計部門還有權建議有關單位對不如實申報財產、重大事項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國有公司、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監督國有公司、企業落實條例相關規定的責任。
焦點3 無理拒提供賬本將處分
草案提出聽取專門機構意見制度和專家咨詢制度。按照規定,政府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大決策應當聽取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意見,同時政府應當設立專家咨詢機構,解決專業領域重大疑難預防問題。
廣州市人大內司委負責人表示,專家咨詢機構設在政府,相比設在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其服務范圍更廣,可操作性更強,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借助這一咨詢平臺。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現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規范的,有權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和審計建議交由被建議單位研究處理,并可以同時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被建議單位要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提出建議的單位。未采納相關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機關、企事業單位如果拒絕接受監督,將被處以“極刑”。提供虛假材料和情況或者隱瞞有關材料和情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賬目或者其他有關材料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對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的,將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務犯罪多發 預防欠缺合力
現狀
今年4月,王超瑩等40名代表提出的《關于制定〈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的議案》被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并擬在今年8月份對該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對此,廣州市人大內司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迄今為止,國家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廣東省也沒有制定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