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他指出,現在所用的《民航法》還是1996年實施的,對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沒有細致的條款和解釋,這也造成了司法機關在處罰、判決類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據的困境。
在張起淮看來,國內對于“詐彈”行為人的處罰仍偏輕,在一些“航班詐彈”案中,行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而對于因“詐彈”造成航空公司的損失,在司法實踐中,也少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航空公司一般都“自認倒霉”。據悉,航空發達的國家均對航班“詐彈”行為予以嚴懲。以美國紐約州為例,法院對于類似行為人判處20年甚至終身監禁,而經濟賠償或處罰也在幾十萬美元甚至上百萬美元。
回顧
最近航班受炸彈威脅事件
●2013年5月15日 深航、東航、吉祥航空共5個航班遭遇電話威脅。經查證,此信息均為虛假恐怖信息。
●2013年2月20日 為了挽留負氣離開的女友,陳躍連打兩次匿名電話,謊稱飛機上有危險品,迫使合肥飛深圳ZH9786次航班中途備降南昌。被告人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出庭受審。
●2013年2月8日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從廣州飛往濟南途中接到匿名電話報告,聲稱飛機上有旅客攜帶危險物品,后被證實為虛假信息。
●2012年10月9日 國航CA4111與CA1578航班均于起飛前接到不明電話,對航班進行威脅。醫務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檢查,發現他有“世界末日”等異常言語,有明顯的精神病癥狀。
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恐怖信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第121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