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
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