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被告人林志金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266.1萬元,被告人許毅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349.01萬元,被告人朱俊、萬孝佳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344.11萬元,被告人蘭瑜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317.69萬元,被告人萬孝瓊參與詐騙金額為人民幣1292.52萬元。
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梅花等11被告人詐騙犯罪案件中,經查明,被告人李梅花等11名被告人經他人介紹或通過看“招工廣告”,于2012年2月至5月間先后從國內至菲律賓馬尼拉市帕拉那克民族村蓋拉提亞街10號,伙同臺灣籍同案犯(另案處理),采用通過電腦向中國境內電話發送語音包,或直接撥打詐騙電話等手段,冒充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虛構“信用卡透支、銀行卡賬戶涉嫌洗錢”等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然后引導被害人將資金打入詐騙團伙控制的銀行賬戶。2012年5月,被告人李梅花等10名被告人詐騙5次,騙取99775元,被告人馬沖沖詐騙3次,騙取22775元。
儀征市人民法院審理查,2012年5月26日至6月21日間,王銀霞等21名被告人與張守君在同案人楊達毅(在逃)的組織、安排、指揮下,先后出境至泰國華欣“PALM HILL 1445/91”別墅內,分別擔任“一線”撥打電話、“二線、三線”接聽電話,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等身份,采用撥打電話的方法向被害人虛構涉嫌洗錢案件、要證明清白需資金清查等事實,詐騙被害人錢財。其中王銀霞等11名被告人詐騙1024546.96元;李庭華等10被告人詐騙1018746.96元。
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翁玉樹明知境外人員要求其到泰國從事電信詐騙活動仍予接受,于同年5月12日伙同其他9名被告人乘飛機至泰國曼谷,至泰國曼谷市“NOBLETARA 2046/5”別墅內,接受境外人員安排學習電信詐騙后,分成“一線”、“二線”、“三線”人員,由“一線”人員利用該別墅內安裝的多部電話撥打中國國內居民電話,“二、三線”人員扮演不同角色的我國公安機關人員進行詐騙活動。2012年6月2日、15日,被告人夏紅英,曾大俊、方能晃先后至泰國曼谷與被告人翁玉寶等人會合從事電信詐騙活動。自2012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22日,各被告人冒充我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以接電話的被害人涉嫌洗錢、要求被害人將資金轉移到指定帳戶進行清查以證明清白等為由,共計詐騙2193416.36元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志金等17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各審理法院根據被告人詐騙犯罪數額、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徐大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