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基層村委會主任為何能大權獨攬?其他村干部何以對其言聽計從?百余套安置房是怎樣被村干部和代建房公司以成本價瓜分的?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獲悉,該縣新橋村村官集體腐敗案被告人原新橋村村委會委員林成龍、胡國強等7人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7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告人原新橋村村委會主任余干壽涉嫌受賄3000余萬元一案,目前仍在審理中。該村原黨支部書記葛彩華等人仍在逃。
私自約定代建公司牟利
一起“三產返回地安置房”分配事件,牽出新橋村村官集體腐敗大案。
據介紹,2007年下半年,由于城鎮建設需要,永嘉縣江北街道不少村被征用大量土地。根據土地征用政策和各村被征用土地面積,永嘉縣政府決定將26.5畝三產返回土地(政府在征用村集體土地后,為保證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而按一定比例返回給村集體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范圍)分配給新橋村用于建設安置房。
新橋村將該土地指標用于建設新橋大廈、新橋商貿大廈、蔡橋商貿大廈共計512套安置房。安置房分配原則規定,上述安置房全部由本村村民認購,盈利部分以貨幣分配方式返回村民。
這一消息傳出后,多家房地產公司有意向代建該項目。余干壽與房產商王啟政、楊金龍私下商定,協助他們取得代建權后,其公司可以成本價享有20%的安置房,所得利潤對半分。
2007年7月28日、9月26日,新橋村村民委員會分別與楊金龍所在的和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啟政所在的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新橋商貿大廈由和田公司代建,新橋大廈和蔡橋商貿大廈由昌泰公司代建,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按照工程造價收取3%的代建管理費。
檢方指控,余干壽為掩人耳目,授意朋友陳某替自己出面,與王啟政、楊金龍進行虛假出資操作,從王啟政處獲取分紅共1475萬元,從楊金龍處獲取分紅1044萬余元……幾年內,余干壽涉嫌受賄3000余萬元,職務侵占140余萬元。
村官成本價購“獎勵房”
2007年下半年,在余干壽主張和介紹下,楊金龍為了感謝村兩委對公司取得代建權及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提供的幫助,決定拿出其中12套安置房,以成本價40萬元出售給余干壽介紹的村干部或村民。林成龍等7人均以成本價購買了這樣一套“獎勵房”,此外,林成龍還從昌泰公司購買一套成本價安置房。
因不滿安置房建設分配,新橋村部分村民向有關部門控告、上訪。村委會委員林成龍、胡國強等人擔心成本價購買安置房事情敗露,紛紛補交部分房款,但事后,王啟政又將林成龍補交的30萬元房款退還給他。
記者了解到,按照新橋村安置房分配原則的規定,當時林成龍所購買的新橋商貿大廈603室價值91萬元,新橋大廈B1303室價值100萬元,市場評估價則更高。
“能憑成本價購房,是因為余干壽點頭,村兩委及其他村民同意,和田公司和昌泰公司才能獲得安置房代建權,還以成本價獲得這么多套安置房。”林成龍表示,兩個公司在建設中均有一些政策性事務要處理,余干壽非常關照,我們也都支持他的決定。
法院同時查明,2008年1月15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30日、2011年1月2日連續4年,在余干壽主持下,未經召開村民大會,以村兩委名義向林成龍等人發放年終話費、交通費、補貼,非法侵吞集體資金共計64萬元。
村務監督機制亟待強化
來自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的數據表明,村干部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案件層出不窮,2012年以來,共立案查辦發生在群眾身邊職務犯罪案件770件,共979人,其中貪污賄賂類犯罪526件668人,瀆職侵權類犯罪244件311人。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調研中心主任楊建華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小村莊大腐敗現象令人震驚,充分暴露出當前農村基礎自治組織權力運行過程缺乏必要的制約,尤其在對公共事務建設與公共資源配置方面,當前的村務監督還不到位甚至缺位。”
楊建華分析說,在永嘉這起安置房分配事件中,村干部根據自己的利益與偏好,決定集體資產的分配,并侵吞集體資產,如果這種配置公共資源的權力沒有相應約束,村民代表大會又被部分“社會精英”所操縱,村務監督機構形同虛設,村民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要建設現代村民自治共同體,就要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凸顯村民自治權利。”楊建華認為,農村是熟人社會,要充分發揮村務監督作用,強化村務管理監督機制建設。鄉鎮街道應當及時介入重要村務工作進行監督,變事后處置為事前預防,確保村民享有對公共事務知情、參與的權利,讓村民自治落到實處。(記者陳東升 見習記者王春 通訊員石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