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公開、公正的判決向社會宣示了一個樸素的道理,錯誤的行為不會帶來正確的結果,合法的權利只能用合法的手段爭取
“首都機場7·20爆炸案”10月15日上午9時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首都機場爆炸案”雖然已經過去將近三個月了,但它給人們帶來的心靈震撼并沒有隨著時間的流逝而流逝。這種震撼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在首都機場這樣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發生如此惡性案件令人震驚;二是冀中星這種極端行為背后是一個絕望者最后的吶喊。
就案說案,冀中星被判6年的結果基本遵循了罪罰相當的原則,即使是上訴應該也不會有太大的變化。爆炸罪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重罪,6年刑期并不算重。
冀中星的律師在發表辯護意見時說,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觀上不是出于故意,也沒有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構成爆炸罪,也不構成過失爆炸罪。這樣的說法站不住腳,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冀中星的行為主觀上是否故意,法庭已經查明,他是有計劃有目的地實施爆炸行為,并不是律師所說的“一時失手”。在客觀上,他的行為雖然最終只造成了一名警察受輕微傷,但無法改變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所以冀中星的行為顯然已構成爆炸罪。
在量刑方面,有人認為冀中星的量刑偏重,這種說法也沒有依據。根據刑法規定,爆炸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冀中星為了引起社會的關注,在首都機場這種特殊場所實施爆炸行為,給社會秩序帶來的混亂,給社會心理造成的惡劣影響都是難以估量的,不是他一句“我有冤”就可以平復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還是充分考慮到了他的特殊情況以及可以從輕的具體情節,依法給予了從輕處罰。
此案一審終結,冀中星的故事也似乎已告一段落,甚至有人調侃說,他至少可以在6年的時間中生活有著落了。但事實上他的事情卻是了又未了,了又難了。因為此案背后還有一案,那就是冀中星在東莞的遭遇。東莞方面在這個問題上至今沒有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的確欠妥。北京法院的公正判決并不能代替東莞方面的公正結論。化解社會矛盾必須從源頭治理,末端的處罰再公正最多也只是亡羊補牢。社會與司法的公正必須體現在每一個地方、每一個環節,任何一個具體環節的不公開、不公正對社會與司法的整體公正都是致命的傷害。從這個角度講,公眾有理由要求有源頭的公正。
從頭審視冀中星案,感慨良多,冀中星無疑是一個悲劇性的人物。他受傷致殘,生活無著令人同情;他堅持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沒有錯,但是他卻最終在錯誤的地點,用錯誤的方法,實施了一個錯誤的行為,他將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法院用公開、公正的判決向社會宣示了一個樸素的道理,錯誤的行為不會帶來正確的結果,合法的權利只能用合法的手段爭取。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公民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公民有權維護自己的利益、反映自己的訴求,但是也有遵守法定程序、服從合法合理的終結處理結果、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社會的公正不會從暴力和不公正中產生。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也只有法治才能保護每一個人的合法權利,破壞法治的結果是最終每一個人的合法權利都無法保障。
“以若所為,求若所欲,猶緣木而求魚也”。無論是冀中星,還是陳水總,在他們自以為為爭取權利去鋌而走險的那一刻,他們已經完全忘記了他們的目的是什么。
冀中星案也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更多的啟示。由于東莞方面沒有最終的結論,我們很難說冀中星是否真的冤屈。退一步講,即使他沒有冤屈,我們的社會對這樣一個殘疾人也應該給予合理的照顧,讓他不至于對生活絕望。毫無疑問,在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進程中,不拋棄、不放棄任何一個社會成員,努力通過健全的社會保障給每個人以出路,給每個人以希望,是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根本。(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