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納入危險駕駛罪,并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同時,將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定為犯罪。新的法律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
那么,對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的處罰有什么變化?法律修改后的一個突出變化,就是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行為的處罰由原來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一是將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二是將嚴重超速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三是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四是將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五是將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此外,將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也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六是將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此外,將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因此,商洛交警提醒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無論是機動車駕駛人,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等,都要熟知牢記法律的規定和違法犯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約束自身行為,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堅決抵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