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身高不夠而未被錄用為教師,考生狀告教育局“身高歧視”一審卻敗訴。今天上午,湖南省武岡市毛衛華、達麗娟、彭娟輝與喻平旺四位考生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湖南教師招聘“身高歧視第一案”(詳見本報2009年12月7日第七版)即將進入二審程序。
考生狀告教育局“身高歧視”
2009年7月18日至25日是武岡市面向社會公開招錄100名中小學教師的報名時間,已經分別從教6年、4年、2年和1年的毛衛華、達麗娟、彭娟輝與喻平旺四位考生均參加了報名并通過了資格審查,領取到準考證。7月28日,四人在武岡一中參加了筆試。兩天后,成績公布,四名考生均以優異成績進入面試環節,在面試中四名考生獲得專業老師的肯定而以高分入圍。
8月28日,四名考生交了體檢費,拿到了一張《體檢須知》(須知中寫明體檢的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此指導意見中并無身高要求),四人被通知于第二天參加體檢。8月31日武岡市向社會公布了錄用名單,但上面沒有達麗娟等四名考生的名字。
為了弄清落榜原因,達麗娟等四人找到市教育局打聽情況,教育局負責人告訴四人他們沒被錄取的原因是均不符合武岡市教師招聘公告中的“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0cm以上”的條件,而被認定為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
在多次與教育局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四考生決定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09年11月22日,達麗娟等四名考生向武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武岡市教育局違法行政,侵犯其合法權益,并要求教育局按照法律程序錄取他們。
法院認為身高是限制非歧視
武岡市教育局緣何以“身高沒達標”為由拒錄四名考生?武岡市教育局局長王福民告訴記者,武岡市招錄教師設置的身高限制是參照2009年湖南省教育廳發布的《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招聘辦法(試行)》而制定的。“‘男性身高160cm、女性身高150cm’是省教育廳文件中的硬性規定,我們是按照省里的規定執行的。”王福民對記者說。
湖南省招聘教師“身高歧視第一案”經本報報道后,立即引起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和湖南省教育廳的高度重視,湖南省教育廳經過慎重仔細的研究,刪除了教師招聘中關于身高限制的規定。
規定刪除了,但此行政訴訟案件依舊在進行。
2010年3月10日,武岡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維持被告武岡市教育局對原告不予錄用的具體行政行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武岡市教育局為其安排合適崗位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教育局招聘教師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擇優的原則,將地域、學歷、年齡、身高等作為基本條件,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和社會效益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并未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任何招聘都是附有條件的,條件本身就是一種限制,但限制并不等同于歧視,正如本次公告限制年齡在35歲以下并不構成對35歲以上人員的歧視一樣。法律意義上的平等是指平等條件下的平等。被告武岡市教育局以原告身高不符合規定條件對原告不予錄用的依據湖南省教育廳頒布的《2009年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教師招聘公告》,是湖南省教育廳面向全國針對不特定對象頒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并不是針對原告個人而設立的,符合《湖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招聘辦法(試行)的通知》的規定,2009年12月省教育廳雖修改了《關于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招聘辦法(試行)的通知》,刪除了其中關于身高限制的規定,但只對此后被告武岡市教育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約束力,故2009年9月被告武岡市教育局以原告身高不符合規定條件認定原告體檢不合格而對原告不予錄用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