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時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安排合適崗位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行政審判范疇,法院不予處理。
不服一審判決考生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后,四原告不服。今天上午,毛衛華、達麗娟、彭娟輝與喻平旺四位考生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我們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理由不能成立。”毛衛華向記者簡要闡述了他們的上訴理由。
毛衛華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人民法院的審判依據只能是廣義上的“法律”,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發布的《〈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均沒有規定對公民取得教師資格規定身高條件。一審法院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的情況下,僅僅依據教育廳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來認定教育局的行為合法,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一審判決對違法規范性文件效力的理解曲解了法律的立法精神。”毛衛華說。
毛衛華向記者介紹,一審法院認為:“省教育廳雖修改了《關于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招聘辦法(試行)的通知》,刪除了其中關于身高限制的規定,但只對此后被告武岡市教育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約束力。”
一審法院的上述判決理由違背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法治原則,也曲解了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根據此一法律條文,如果行政機關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撤銷了,該規范性文件對復議申請人當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上述法律條文的立法精神,被撤銷的規范性文件對提起合法性審查的公民不具有約束力。同理,修改前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招聘辦法(試行)的通知》也不能適用于四名考生。毛衛華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