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注冊主商標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注冊。這是避免類似“紅河”商標法律糾紛的最佳措施。
對于主商標或者其他商標被他人注冊,可依法提起商標異議和請求宣告商標無效,或者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甚至可以以侵害字號或著作權等為由提起侵權之訴,從而盡早地消除商標隱患。如果他人的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沒有瑕疵,也可以通過購買等方式,以較小的成本及時解決商標問題。
對于主商標被控股股東或其他股東控制的情形,最好以商標轉讓的方式徹底解決上市公司的商標危機,至少應當簽訂長期甚至無期限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從而確保股東不會以商標權來要挾上市公司。
此外,我國的商標注冊制度和商標保護制度應當完善。正如馬克羅維烏斯所言:“好法律是由壞風俗創造出來的。”上市公司商標風險的現狀是促進商標制度完善的動力所在。按照現行商標注冊制度,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惟一途徑,且商標注冊不需要以商標的實際使用為前提條件,這為搶注商標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建議在即將進行的商標法第三次修訂時,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商標的實際使用作為取得商標權的一個要件。按照現行商標權保護制度的規定,從未將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的商標權利人,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并要求按照被告因侵權所獲的利益進行賠償。這種規定造就了經營面積不足5平方米且從未實際使用“紅河”商標的小企業,獲得了紅河光明因“侵權”的賠償。建議規定未實際使用的商標,不能獲得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的救濟。(作者 鄧宏光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