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開年之初,香港娛樂圈“艷照門”事件傳遍大江南北,其在帶給人們震驚之余,更多的還是引發我們對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凈化網絡空間的思考。以此為基點,我們不難理解立法者為何將傳播淫穢圖片、錄像犯罪化而將賣淫非犯罪化,前者除了有損于社會風尚外,還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這種秩序對社會之穩定、精神文明建設之成效至關重要。這種“厚此薄彼”的選擇反映出一種立法取向:何種社會關系應置于刑法保護之下,除其重要性之外,還要考慮社會控制之需、文化傳統、法的橫向比較等因素。從加強文化管理秩序角度衡量,將“裸聊”犯罪化確有其合理性,但法律不是民俗、不是文藝,有其獨特的游戲規則:類推、事后處罰為刑事法所絕對禁止。動輒入罪、過分依賴刑罰,在東西方法律文化漸趨融合及力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今天,筆者以為是一種值得時時警惕的危險傾向。
法律具有時代性、局限性,信息社會瞬息萬變,刑法的滯后性及與現實的脫節已成為刑法適用面臨的緊迫問題。科技的進步、經濟的騰飛、全球化的加快,使犯罪的形式不斷翻新,“情無窮、法有限”,一些新型網絡犯罪、科技犯罪、智能犯罪常游離于罪與非罪之間,給司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這迫切需要立法者盡快完善我國現行刑法體系,兼顧刑法的穩定性與靈活性,既避免朝令夕改令國民無所適從,又防止過于僵化而難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
(作者:鄭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