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年春節的精神盛宴,除了依舊熱鬧祥和的春節晚會,就是方舟子與韓寒之間的論戰了。有位知名網友戲稱:“這個春節是和韓寒、方舟子一起過的。”與一片和諧的春晚盛宴不同,韓寒與方舟子之間的論戰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值得思考的東西。作為一名法律人,筆者試圖分析隱藏在這個論戰后面的一些法律問題。
一、質疑和誹謗之間的界限
從一開始,麥田先生和方舟子先生就是以“質疑”的名義向韓寒發出挑戰。在2012年1月18日-28日間,方舟子在微博上連續發表《造謠者韓寒》、《“天才”韓寒的文史水平》、《韓寒的懸賞鬧劇》、《“天才”韓寒的寫作能力》、《“天才”韓寒參加新概念作文比賽之謎》、《“天才”韓寒創作〈三重門〉之謎》、《“天才”韓寒作品〈求醫〉分析》等文章,指出韓寒作品“代筆”“水軍”“包裝”。
顯然,沒有人是不可以被質疑的,不管你是韓寒還是方舟子,抑或是奧巴馬。質疑本身無錯,但是,質疑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有可能變成侮辱誹謗。用民事法律語言來講,就是“侵犯他人名譽權”。根據1月29日消息,出版人路金波透露,韓寒委托律師,就知名科普作家方舟子(本名方是民)通過互聯網“質疑韓寒代筆”,其間造謠、對韓寒名譽造成損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訴訟,要求方舟子公開更正、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以下是筆者對此事中涉及的“侵犯名譽權”與“正當質疑”之間的法律界限的分析。
1.質疑內容不要超過必要限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三種:1.宣揚他人隱私;2.捏造事實丑化他人;3.侮辱誹謗他人。
具體到本案中,的確有非常多的人(包括一些網絡名人)站在方舟子的一邊,甚至直接認定韓寒是個卑鄙的作弊者,這種社會評價的降低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如果方舟子先生無法拿出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其文章所述的“代筆”“水軍”“包裝”等貶低性描述屬實,他的“質疑”很可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從而成為“侵犯名譽權”之舉。
方先生是一位身經百戰的“斗士”,在當前的戰況之下,我相信他除了積極為自己的描述性觀點尋找證據支撐以外,可能也已經擺出了進攻的姿態。“進攻是最好的防守”,方舟子一旦咬住韓寒在論戰文章中的一些侮辱性言辭,很有可能在戰場上扳回一局,也給韓寒定一個“侵犯名譽權”。
2.質疑邏輯應當合理,不能為了質疑而質疑,或者以質疑為名擅下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關于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中明確指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質疑者在質疑過程中的“主觀過錯”在認定其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時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從客觀的證據出發,沿著合理的邏輯進行,并以探求事實為目的,這種質疑是健康的。但是,如果先給對方定下調子,甚至暗示自己的質疑已經被證實,然后再羅列證據或者歪曲邏輯,這就不再是質疑,而是詆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