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法律問題的探討
1.關于舉證責任的問題
在方舟子質疑韓寒、韓寒辯解的整個過程中,很多網友對雙方的“舉證責任”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方舟子提出了質疑的情況下,韓寒有義務自證清白,否則,方舟子的質疑就轉化為事實了。也有人認為,方舟子應該為自己的質疑提出確鑿的證據,甚至直接找到“代筆”韓寒的人,才能夠支持其主張。
在網絡討論過程中,“舉證責任”是個偽命題。因為網絡讀者并非法律專業人士,根本不關心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因此,雙方都應該沿著“充分說服讀者”這一目的去做,否則就會在網絡輿論中處于下風。
但是,既然案件要提交到法庭了,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會如何分配雙方的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由上述法條中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首先,民事訴訟并不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確鑿證據,而是按照“證據優勢”原則,看哪一方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來判定案件結果。這一點是民事訴訟證據判斷與刑事訴訟證據判斷的重要不同之處。由此可知,法院并不需要沿著方先生的無限質疑去審理——有手稿怎么證明不是你父親謄寫的?怎么證明不是你父親在旁邊口述的?怎么證明你的證人不是在說謊?
其次,人民法院會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出裁判。
本案中,由于韓寒現在已經30歲了,我們又不可能坐著時空穿梭機回到十幾年前去看看韓寒是否在寫《三重門》或者《杯中窺人》。如果現在既無確鑿證據證明韓寒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也無法確鑿還原韓寒清白,那么法院會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呢?法院要求韓寒承擔“自證清白”的責任而韓寒沒有做到,是否韓寒就是不清白的?抑或法院要求方舟子證明韓寒有捉刀人而沒有成功,就要判方舟子一定敗訴?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除了法律明確要求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以外,法律并不要求普通公民“自證清白”。除非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以外,我們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無法證明自己無罪而被判有罪,也不能因為無法證明自己無辜而被判擔責。從這一點出發,對于撰寫批評性文章導致的名譽侵權案件,原告只需要證明自己名譽受到該文章影響而社會評價降低的事實,被告應該承擔證明自己的描述具有客觀真實性的責任。如果被告沒有能夠證明自己的描述屬實,那么,被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公眾人物就可以隨意質疑?
韓寒受到的質疑得到部分網友支持的一個重要基礎是——韓寒是公眾人物,作為公眾人物就應該承受質疑。
正如我前面所說的,“沒有人是不可以被質疑的,不管你是韓寒還是方舟子,抑或是奧巴馬”。但是,請不要忘記,質疑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在公眾人物這個問題上,我同意對于公眾人物的質疑限度可以適當寬于對普通人的范圍。因為公眾人物從其較高知名度和號召力中獲得了豐厚的回報,有義務為此作出一定的犧牲。但是,這種犧牲必然也是有限的。就像民選出來的奧巴馬有義務告訴大家他的夫人是誰,但是,沒有義務每天向大家匯報第一夫人昨晚表現如何。
回到韓寒這里,作為作家,我們有權利質疑他的做作,有權利質疑他一邊寫書一邊賽車的“不務正業”,有權利質疑他代言的廣告產品質量,但是,當直接把“造謠者”、“騙子”這些稱號送給他時,界限已經被跨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