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小寨證券營業部的利潤比較大,建行不愿意轉讓就提出了掛靠,也就是假轉讓。當時簽署了兩個合同,一個是表面的轉讓(合同),一個是轉讓的補充協議。”方興光在詢問筆錄中表示。
據其透露,實質上小寨證券交易營業部只是掛靠在開封信托名下,所有權不轉移,責任、權利、義務歸建行。當時名義上轉讓費950萬元先打到開封信托賬上,后來,這筆轉讓費又由開封信托按“補充協議”規定轉回給建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了這一“補充協議”,簽署方為建行西安城中支行和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協議規定,建行城中支行將小寨證券營業部掛靠在開封信托名下自主經營,營業部形式上為開封信托所屬非法人機構,實質上仍歸建行城中支行所有,所有權并不轉移。
按照之前的“轉讓合同”,開封信托應支付建行城中支行款項950萬元,對該筆款項,“補充協議”約定由建行城中支行提供資金給開封信托,然后開封信托再將上述款項還給建行城中支行。
對此,陜西建行原總會計師、原小寨證券營業部債務清算組負責人寧連珠亦在西安市公安局的詢問筆錄中表示,“營業部轉讓給開封信托后,開封信托只是要個牌子,還是建行西安城中支行具體負責,一切法律責任都是西安建行承擔,當時國家規定不轉不行。”
急轉“燙手山芋”
一步走錯,步步受累。小寨證券營業部的“假轉讓”給陜西建行埋下的苦果開始發酵。
1999年《證券法》的頒布,亦讓陜西建行惶恐,其掛靠開封信托,違規持有的證券營業部,與新法律精神明顯背離。
陜西建行于是謀劃將控制下的小寨證券營業部轉讓出去。然而,轉讓并不順利。由于該營業部名義上還屬開封信托,轉讓還需獲得其同意。
建行西安市建國路支行(原西安市建行城中支行)給開封信托發出名為“關于西安證券交易部轉讓問題的函”,函件稱,雙方就西安證券部的去留問題多次商談,終不能有一個滿意的結果,時至今日仍未最后商定,我們深感不安。
函件還稱,建行西安市分行與建國路支行派人前往鄭州,與開信公司董事長王海東和總經理方興光交換意見后,達成以下共識:“1、1999年7月1日《證券法》正式實施,我行掛靠貴公司經營證券業務,在此之前屬于違規,在此之后就屬于違法。2、貴公司承諾在1999年6月10日之前給我行明確答復,或者貴公司現款收買證券部,或者配合我行賣給第三方。”
但是,開封信托既不同意將小寨證券營業部轉讓出去,也不配合辦理有關手續。這塊“燙手山芋”遲遲不能轉讓給海南賽格,令陜西建行方面坐立不安,以至于其在上述函件中向開封信托提出,“有什么要求請直言,便于我們雙方協商解決。”
最終,陜西建行決定由小寨證券營業部負責人穆飛出面,以開封信托的名義和海南賽格簽署轉讓協議,從而出現了營業部“自己賣自己”的怪狀。這一情形在西安市公安局對陜西建行原城中支行行長高貴林的詢問筆錄中得到證實。
高貴林在詢問筆錄中稱,“因開封信托不同意轉讓,而行里又著急將營業部轉讓出去。當時的行長張優軍、王冰劍找我談,讓穆飛以開封信托的名義先和海南賽格簽轉讓證券營業部的協議,蓋了開封市信托投資公司西安證劵交易營業部的章子。”
高貴林還在筆錄中透露,為促使上述證券營業部的轉讓,建行答應了開封信托300萬元“好處費”。
共管期橫生“亂象”
然而,陜西建行麻煩沒有結束。首先,營業部轉讓給海南賽格一事,未獲證監會批準;其次,在共管期內,營業部挪用股民保證金的同時,還與陜西農信社下屬6家聯社發生數筆代理國債投資交易,為日后2.8億元的債務訴訟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