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各國民意對待死刑的態度都在不斷變化,且并不完全與國家是否“廢除死刑”相關。根據美國犯罪學家和刑事司法專家齊姆林在《美國死刑悖論》中的描述,關于死刑的民意(public opinion)向來都是復雜且矛盾的,公眾對死刑的態度也會不斷的發生變化。2006年臺灣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的論文《遏止犯罪、生命價值與死刑:臺灣民眾對廢除死刑的態度》同樣顯示:對死刑是否具有扼止重大犯罪作用以及是否認為生命是尊貴的,以及監獄是否具有感化、教育的功能,都是影響民眾對死刑態度的重大因素。
例如,從20世紀50年代初期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的一段時間,美國支持死刑者的比例明顯下降。在1972年費爾曼案(Furman)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死刑的合法性存在疑問的觀點后,公民對死刑的支持態度隨之增加到三分之二。根據飛落民意測驗,20世紀80年代對死刑支持多呈上升趨勢,在世紀之交又下降到65%。與之相反,早在1965年即廢除死刑的英國在1975年民意測驗時,依舊有82%的公眾贊成死刑;而當法國議會于1981年10月9日通過法案宣布在法國廢除死刑,并簽署了所有關于廢除死刑的國際承諾并將其列入憲法時,高達62%的民眾持反對意見,最終依舊沒能扭轉。
與挪威將免除死刑從刑法典上升至憲法相同,歐洲的死刑答題都是從刑事司法問題轉變成為政府權力的憲法性限制問題的。因而,不論發生任何事情,各國在政府會議中都能夠免于探討重新采用死刑的問題。
根據2011年,意大利貝加莫大學及那不勒斯大學的數位學者合作撰寫的《論歐洲和美國的犯罪率:解讀“不幸的逆轉”》,在1970年-2010年間,歐洲的犯罪率呈明顯的上升趨勢,而美國卻處于下降的狀態。盡管如此,仍舊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犯罪率的上升、監獄數量缺乏造成的困擾會波及各國的死刑問題。正如法國駐歐洲理事會曾表明的態度那樣:“在目前落后主義和狹隘主義不斷增長的背景下,這份文件的簽署強化了我們人權國家政策連貫性。”
殺77人的挪威人布雷維克不僅不死,甚至僅有21年的刑期——平均每殺一個人只用坐不足100天的牢,這難免令人感覺不可思議。但正如挪威司法部副部長所言:“我相信所有的討論都能夠說明,我們擁有正確的價值觀和刑罰制度。”(網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