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了三審。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中國社科智訊專家支振鋒說,從三審審議的內容來看,對“強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保留了一審、二審所作的突破;新增了綜合醫院開設精神科門診等相關內容。總體上沒有非常大的原則突破,還有提升空間。年內該法能否通過,尚難斷言。
三審亮點:
精神衛生人員缺乏 綜合醫院開設精神科門診
據了解,在醫護方面,目前我國的醫療機構在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方面的力量較弱,表現有三:一,多數綜合性醫療機構沒有開設精神科門診,對疾病的認識不足;二,我國缺乏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據統計我國平均每萬人的精神科床位數是1.58張,低于4.36張的全球平均水平;三,精神科醫護人員收入低、風險高,隊伍的穩定性較差。據北京回龍觀醫院統計,2006年至2011年間,該醫院共流失醫護人員111人,其中轉向綜合性醫院的占63%,轉向其他精神專科醫院的占13.5%。
針對醫護不足的現狀,本次審議增加了相關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的津貼”等。
不允許強制收治、入院等“被精神病”發生
對于精神疾病患者,支振鋒指出,以前主要是提保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現在增加了財產安全不應受侵犯的規定。公益律師黃雪濤表示,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產被侵害的情況時常發生,需要引起重視,草案三審稿將財產權增入法條也說明了這一點。
此外,三審增加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公民心理健康方面職責的規定。有網友對此表有疑慮,稱給予政府這項責任,會不會被濫用,或以此為借口,出現“被精神病”現象。對此,支振鋒認為,這里主要強調預防,不涉及強制收治、強制入院治療的問題。政府的職責,例如規定里所說的,要在綜合醫院設立心理門診,要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組織醫護人員知識培訓等。網友的這個擔憂可以理解,但是不必過分擔憂。
專家觀點:
草案在可操作性上還有提升空間
支振鋒說,大體來看,一審稿和二審稿,雖然還存在缺陷,但是相對來說比較完善,三審稿更完善一些。但是,在“自愿”、“鑒定”、“問責”等可操作性上可能還有更多的提升空間:
第一,自愿。精神病人住院治療自愿原則是有前提的,精神病人是否有自我辨別能力,是否已經完全喪失理智、無辨識能力,是否會對自身或他人、社會造成危害等等。
第一種情況,患者自己有辨別能力,自愿治療,這個可能沒有太大爭議。
第二種情況,患者沒有辨別能力,而且傷害了自己、別人甚至是社會,這個時候怎么辦?首先應該有醫學的程序,即醫學診斷,鑒定之后,還應該有司法程序來決定是不是最終把他送到精神病院。這一點應更細化。
第三種情況,患者沒有辨別能力,但不會對自己及對他人造成傷害,除了有醫學作為前置程序、有診斷結論,經司法程序外,還應有作為監護人的近親屬意見來共同決定是不是要將其送到精神病院。這種情況要更加嚴格。
第二,鑒定。對鑒定委員會的組成、醫生資質、鑒定程序、時間等都應該有非常詳細的科學合理的規定。鑒定結論出來之后,怎么復核,怎么保護患者的隱私都要有詳細的規定。此外,鑒定過程還要透明,對患者、對監護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或法律專家、對利益相關者都要透明。這點三審稿沒有關注到。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的隱私與鑒定過程的透明,須做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