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多了吃不完還浪費,點少了又達不到最低消費標準。”近日,有市民致電本報稱,貴陽部分餐館的“好位置”設了最低消費標準,使不少想清凈用餐的市民只能硬著頭皮消費,最后吃不完,而且浪費。(3月19日《貴陽晚報》)
餐飲娛樂行業“最低消費”是與非的爭議由來已久,有關部門禁止“最低消費”的政令幾乎難有作用,而擁有消費充分選擇權的消費者,用腳來投票也沒有趟平此規則的門檻。這些充分說明“最低消費”的存在,多少有其現實合理性在里面。
畢竟,能夠設立“最低消費”的地方,終歸是條件相對有檔次,服務相對優良的地方,高于同行業一般的投入,必然需要從消費服務中得到相對應的回報,而這些在市場充分競爭的情況下,很多時候靠單純的價格是無法獲取的。
當然,“最低消費”是把設施條件和服務的差別,打包到了實物的消費中,從某種意義上綁架了消費者選擇的權利,一旦選擇了消費,最低消費標準的存在,消費者不愿意吃虧的心理,只能選擇讓“實物”吃虧,即寧可浪費也不會讓商家占便宜。
說實話,這么做對商家和消費者以及社會來說,根本沒有贏家。可見,“最低消費”的弊端,根源還是商家差別服務正常贏利的需求,沒有通過明碼實價表現出來,卻讓看得見的商品充當了道具。
應該說,“最低消費”對于一些有消費需求的消費者來說是有利的,消費者與商家各取所需,達到了利益的契合。而如何避免“最低消費”帶來的弊端,去除消費者被迫之感,顯然需要進一步厘清服務與消費之間的界線,擴大消費者的選擇權。
一方面,承認設施條件和服務差別的存在,環境與服務消費可以明碼實價,并可以根據不同條件實現差別化,將實物消費分離;另一方面,環境與服務消費價格與“最低消費”結合起來,如實物消費達到了所謂的“最低消費”標準,則免收環境與服務費。只要設置合理,消費者事實上可以根據消費的需要,達到最優的選擇。
可以說,走出“最低消費”的糾結,并不差辦法,相反差的是消費觀念。一直以來,消費者都習慣于實物的消費,而忽視條件與服務的因素,正是因為如此,商家往往都把這些因素設計到了實物消費的價格中,繼而形成了消費選擇的綁架。顯然,“最低消費”需更科學的消費規則來取代,更需要消費觀念轉變的驅動。(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