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北京公積金二套房貸首付比例提至70%,貸款利率為同期1.1倍。借款申請人人均月收入超過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14016元)以上的,其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4月8日京華時報)
對于高收入者月供不低于收入50%的公積金新政,官方的解釋是:“新政增加了高收入職工的月還款額,避免高收入家庭長期占用貸款資金,使更多中低收入職工能獲得資金支持”。此言的確非虛,可以設想,既然有了最低月供比例的限制,高收入人群不得不以更高的月還款額還款,“占用公積金貸款購房,月供卻很少”的情況有所改觀,要說完全可以期待。
應該承認,公積金對于高收入者的最低月供限制,未嘗不是出于讓公積金的使用更加公平的好意。畢竟,如果公積金政策的最終效果,更多是為高收入階層做嫁衣裳,甚至為其購買多套房提供無微不至的低息關懷,如此“劫貧濟富”,無疑與公積金政策制定的初衷相悖。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積金政策更多的注重其公平性,避免公積金成為部分高收入群體的特殊福利,的確不無必要。
乍一看來,“高收入者月供不低于其月收入50%”,在避免高收入者長期低息占用公積金這件事上,的確有望起到立竿見影之效。不再能長期占用公積金款項,自然有望遏制高收入者從公積金制度中的過多獲益。不過,對最低月供比例的限制,同樣有違公積金貸款的初衷,尤其是當這一底線被定位“月收入的50%”,更是與住房貸款的風險防控機制完全違背。現實中,為了確保還款能力,控制貸款風險,包括住房貸款在內的個人消費類貸款,月供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恰恰是個普遍的原則。既然如此,高收入者月供,是否就可以成為例外,甚至罔顧還款能力,放松風險防控,這一政策背后會否隱含公積金貸款的金融風險,倒是令人擔憂。
或許有人會說,既然是高收入者,還款能力與貸款風險,似乎完全是杞人憂天。不過,當月收入高于14016元便被算作高收入者,抗風險能力并不高的中產階層,卻要用月收入50%以上來還房貸,其還款能力顯然被嚴重高估。不僅如此,“不低于收入50%”的月供,究竟會減少公積金占款,還是會因為月供沒了上限,而激發出更強的貸款炒房欲望,若是后者,豈不更是事與愿違。
而即便“月供不低于50%”被不折不扣的執行了,其實也并未從根本上逆轉公積金政策“劫貧濟富”的屬性。真實的情形是,由于房價的高企,繳納公積金的廣大低收入階層,要么是貸款也買不起房,要么是面臨還款吃力,而真正有能力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恰恰更多是中高收入者。而從此前某國企的天價公積金來看,公積金甚至已然成為一種隱性福利。如此背景之下,過高的房價與過大的收入差距,公積金“劫富濟貧”的屬性其實已然注定,根本不是提高“高收入者的月供比例”便能改變的。
從這個意義上說,“高收入者月供不低于收入50%”,與其說在著力扭轉當下公積金政策的失衡,毋寧說是對既有利益格局的默認。(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