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業大廈大火發生后,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工作管理處(掛廣州市人民內部矛盾調處辦公室牌子)原副處長林建樹落馬。后檢方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其起訴。不過,法院一審后認為林建樹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僅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檢方對此不服提出抗訴。記者獲悉,廣州中院二審后,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檢方指控,2006年至2013年,林建樹利用其負責參與協調爛尾樓處理工作的職務之便,非法受賄共計5萬余元,建業大廈的老板黎容橋是行賄人之一。檢方還指控稱,2010年至2013年,林建樹在處理建業大廈小業主信訪案的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在未核實黎容橋主體資格、不依法通知某銀行等其他建業大廈債權人情況下,主持召開“復建盤活建業大廈工作協調會”并形成會議紀要。當他得知建業大廈未取得消防合格證而違法出租,其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屬地職能部門制止違法出租行為,最終導致火災發生。
但法院一審后認為,事故直接原因是消防與電力問題。因此,一審認為林建樹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僅認定林建樹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沒收財產1萬元。
一審判決后,檢方提出抗訴。廣州中院經二審認為,無論從調處辦成立的歷史過程,還是從相關規范性文件看,調處辦及其工作人員均無審查復建人資質或消防監管等職責。之后,2012年8月市成立“爛尾樓專責領導小組”,調處辦也不再負責對建業大廈的盤活組織工作。法院認為,林建樹的行為與建業大廈火災損失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廣州中院遂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記者林霞虹 實習生凌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