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均為精神病癥患者 事發時受害人被綁于床上 醫院賠償家屬50萬 當班護士被判醫療事故罪
24歲的男子小羅(化名)因患有精神病被送進醫院,為防止他傷害自己,醫院用保護帶將其綁在床上。第二天,護士發現小羅被同室病人掐死。為此,小羅母親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當班護士的刑事責任。法晚記者上午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處當班護士楊某犯醫療事故罪,但由于醫院已與家屬達成協議,賠償了50萬元,且楊某已被醫院開除,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案發 住院當晚被同室病人掐死
1999年11月29日,24歲的被害人小羅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本市海淀區北京大學第六醫院治療。經診斷系“急性精神病癥”,醫囑為精神科特護(防沖動、巡視)。
當晚,因小羅拒絕服藥打針,醫院用保護帶將其綁在床上,后又因其吵鬧,醫師給其注射了安定10mg。次日早晨6點10分,小羅被發現已死亡。
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書查明,1999年11月30日,楊某在本市海淀區北京醫科大學附屬第六醫院住院部,作為大夜班副班護士,未嚴格履行巡視職責,對已約束的病人未按規定定時松解保護帶。導致小羅在楊某值班期間,被同室39歲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頸機械性窒息死亡。
經司法精神病鑒定,唐某實施違法行為時喪失辨認、控制能力,無責任能力。
2000年1月19日,北京醫科大學附屬第六醫院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50萬元并承擔其他損失費用。醫院對護士楊某和郝某予以行政處分,決定對楊某給予開除行政處分。
供述 當班護士認為“應由醫院擔責”
楊某供述稱,1999年11月29日下午1時許,護士站急收了病人小羅,有3名家屬護送。當時,小羅比較興奮吵鬧,楊某就騰出一個單間安排其入住,并對小羅采取了保護措施,用綁帶把他綁在病床上。把門鎖上后,楊某于當日下午3時就下班了。
晚上11點多,楊某到單位上夜班。到了次日凌晨1點30分,他和另外一名實習護士郝某與前班護士辦理交接。楊某首先隔著門玻璃查看清點了一下人數,郝某清點醫用物品,后一起聽取了前一班護士的交班報告。
在清點人數時,楊某發現小羅的病房里又新進了一個病人唐某。當晚,楊某在交接班之后,只在凌晨2點左右巡視過1次,只是清點了人數,沒有進病房查看,之后就再沒有巡視查看過。
次日早上6點多鐘,郝某找到楊某說小羅有些不對勁。楊某到小羅床前掀開被子,發現小羅還被捆著,身體已經僵了。
楊某認為自己雖有過錯,但尚不構成犯罪,受害人小羅的死亡結果應當由醫院承擔責任。
楊某辯護人認為,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唐某的直接原因,也有醫院管理混亂,工作交接脫節,上一班醫護人員錯誤安排病房、沒有及時松解保護帶等方面原因。楊某未按規定巡視并不必然導致被害人小羅死亡的結果發生。
追責 家屬向護士提起刑事自訴
郝某稱,按規定,應該對病人每隔10分鐘巡視1次,對小羅這樣的病人應該重點觀察。此外,對于小羅這樣有被約束病人的病房里,是不能再入住沒有被約束的病人的。
醫院出具的特護記錄顯示,楊某的前一班護士對小羅都有詳細且明確的護理記錄,但從當晚1點半楊某接班以后,就沒有任何關于對小羅的護理記錄,楊某一晚上都沒有對小羅進行過巡查,也沒有按規定護理。
2006年,北京醫學會、中華醫學會兩次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均為:本例醫療事故爭議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在患者的損傷結果中承擔次要責任。
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楊某涉嫌醫療事故罪,但情節輕微,決定對被告人楊某不起訴。為此,小羅的母親趙某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判決 構成醫療事故罪 免予刑事處罰
海淀法院認為,多項證據顯示,雖然被害人小羅的死亡是由第三人病態行為直接造成,但該死亡結果是在被害人就診期間發生,由于醫院管理不當和嚴重失職所導致的。
楊某身為當晚值班副班護士,是事發當時代表醫院承擔巡視、護理職責,其嚴重不負責的行為是醫院沒有履行好保護患者安全職責的表現之一,與該死亡結果存在著重要的因果關系,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此次醫療事故系由多原因所造成,醫院多方面的過失并非僅限于楊某單個因素。故楊某雖構成犯罪,但情節相對輕微,且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認其失職行為,具有悔罪表現,同時事后楊某已被醫院處以開除的行政處分,受到相應懲罰,已無判處刑罰之必要,故法院認為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據此,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后,小羅家屬提起上訴,認為原判對楊某的處罰過輕。楊某也提起了上訴,楊某認為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并非其造成的,其不構成犯罪。
市一中院審理后,駁回楊某和趙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