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吸毒嫌疑人的尿液檢驗報告尚未作出,順義公安分局就對嫌疑人作出為期兩年的強制戒毒決定,并在《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中引用不存在的法條。記者昨天獲悉,因程序違規和適用法律錯誤,順義公安分局的強制戒毒決定被順義法院一審撤銷。
法院查明,去年8月6日8時30分許,順義公安分局下屬勝利派出所接群眾匿名舉報稱:轄區一出租房內有人吸毒。民警立即趕到現場將嫌疑人陳偉(化名)抓獲。陳偉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說,他于此前兩天吸食過冰毒。當日,警方提取陳偉尿液委托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進行檢驗,對陳偉作出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并同時依據《禁毒法》第38條第二款第一項、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不過,此時,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鑒定中心對陳偉的尿液檢驗結果還沒出來,而是于5天后的8月11日才作出,結果檢出甲基苯丙胺(冰毒)。
去年8月16日開始,陳偉在北京市安康醫院戒毒中心強制戒毒。但他對順義分局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本案中,陳偉承認吸毒兩次,順義分局提交的證據只證明陳偉吸食的毒品是苯丙胺類毒品,對陳偉是否成癮嚴重,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順義分局對陳偉作出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決定,證據不足。
順義分局在去年8月6日作出強制戒毒決定,而鑒定機關的檢驗報告于去年8月11日才出具,順義分局在沒有科學依據證明陳偉吸毒及成癮的情況下作出強制戒毒決定,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且毒品檢驗報告出具后,順義分局沒有將檢驗結果告知陳偉,剝奪了其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此外,從順義分局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上看,該局同時引用了《禁毒法》第38條第二款第一項、第47條第一款。但是《禁毒法》第38條第二款沒有第一項。順義分局辯稱文書中“第一項”中的“一”是劃痕,法院認為這解釋明顯說不通,順義分局引用了《禁毒法》中沒有的項,適用法律錯誤。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了順義分局對陳偉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