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閆某某在洛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衛東分社貸款時,與該社客戶經理張某某發生糾紛。2012年9月12日,洛南縣公安局永豐派出所所長郭某某、教導員王某某、民警李某某,衛東鎮文化站站長焦謀謀及張某某等人前往衛東鎮張村五組閆某某家,雙方發生爭執,張某某等人將閆某某打傷。為此,閆某某曾多次到市、赴省、進京上訪,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后經縣、市、省公安機關處理,已經結案。但閆某某仍繼續多次到市、赴省、進京上訪。2014年2月24日15時許,洛南縣公安局民警姚某某等人在按照上級指示執行勸返非法上訪人員閆某某任務過程中,民警亮明身份,說明來意后,閆某某不聽勸解且欲逃走,姚警官及時上前阻擋,被閆某某咬傷右手虎口部位。閆某某被帶上接訪警車后,仍不聽民警勸阻,將該車后擋風玻璃、液壓桿、車輛內飾板踢壞,致使車輛無法正常行駛。民警姚某在車內阻擋閆某某破壞車輛過程中右手無名指被閆某某扭傷。據此,認為閆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提請依法判處。
閆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閆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罪僅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
閆某某因貸款問題與當地信用社及派出所發生糾紛后信訪,經市、省級公安機關處理,已經結案,但仍多次進京信訪。閆某某明知洛南干警來京執行勸返任務,仍對公安干警謾罵侮辱,并咬傷公安干警右手,踢壞接訪警車,其行為是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有力打擊了涉訪違法犯罪行為的囂張氣焰,保護了信訪維穩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