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都市報訊(記者 蔡艷榮) 沒離婚離家出走的男子先斷了孩子們的口糧——日前,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子女追索婚內撫養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高某支付離家出走期間內三個子女的撫養費2萬多元。
高某與妻子張某婚后生育兩男一女,2007年12月因家庭矛盾,高某在最小的兒子尚不滿一周歲的時離家出走,杳無音訊。張某一邊撫養三個未成年的子女,一并托人多方尋找高某下落,終于在2010年春節前打聽到高某在石家莊市從事個體經營。張某向法院起訴與高某離婚,與此同時三個子女作為原告另案起訴,要求高某支付離家出走兩年期間的撫養費。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高某支付三個未成年子女兩年的撫養費21833元。
主審法官王娜指出:一般情況下,撫育費糾紛發生在夫妻離異后,實際撫育方代為子女向未實際撫育方主張撫育費而產生的。但是目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不履行撫養義務而提出權利主張的案件同樣屢見不鮮,應當引起關注。高某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本案中,高某因為家庭矛盾離家出走,對三個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聞不問,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法律義務和家庭責任,對子女的健康成長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