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程光文)7月22日,山陽縣人民法院戶垣法庭法官干警充分發揮調解職能,兩起因村委會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2003年至2005年,原告戶國偉(化名)分別與山陽縣戶家塬鎮黃龍村(原黃龍鄉三合村)、韋家埡村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工程總造價分別為63萬元和27.44萬元,合同約定由戶國偉承建鄉政府門前河道改道工程與建設韋家埡小學。工程完工后,經結算黃龍村村委會與韋家埡村委會分別支付原告大部分工程款,尚有部分欠款未支付,以村委會名義分別為原告書寫欠條一張。后經戶國偉多次催要,兩村委會均以村委會無資金償還予以拒絕。無奈之下原告戶國偉分別訴至山陽法院,要求黃龍村村委會支付工程欠款67200元,韋家埡村委會支付工程欠款41760元。
法院受理后,鑒于被告特殊主體身份,在向兩被告村委會送達法律文書的同時,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反映兩村委欠款情況,希望黨委政府能幫忙聯系相關部門,清理歷史遺留債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兩村委會主任對欠條事實沒有異議,對欠款金額有較大分歧,承辦法官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耐心細致地分別與兩村委會代表細心核算已支付的相關數額,尚欠金額,經過近4個小時的核對與清算,黃龍村村委會現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6.6萬元,韋家埡村委會拖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2.7萬元。兩村委會代表表示這并不是個人欠款,不支付原告欠款于情、于法不合,不但損害村委會名譽,更損害原告的經濟利益,村委會會想方設法與當地黨委政府一起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爭取資金,盡快解決糾紛。最終兩村委會代表分別與原告戶國偉達成一致協議,同意在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欠款6.6萬元和2.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