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1日凌晨,吁某駕車看到喝醉酒的魏某后將其帶上車,并在后排座位對其實施強奸,之后把魏某拖下車拋棄。7月3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通報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月31日凌晨2時許,吁某駕駛小車在南昌下沙窩停車時,見被害人魏某喝醉酒后在馬路上晃來晃去,遂將被害人帶到西湖區沿江大道灌嬰路附近,在其車子后排座位上趁機實施了強奸。其間,被害人魏某打了吁某一巴掌,吁某也對被害人進行了毆打。事后,吁某將被害人拖下車拋棄,然后開車回家。案發后,魏某在路人的幫助下及時報警。經鑒定,魏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乙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吁某行為構成強奸罪,其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大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