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類型的離婚案還真是少見。”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民一庭的一位經辦法官感嘆。
一般而言,在離婚案中,當事人都極力隱瞞己方責任,指稱對方有“小三”,以圖有利地位。但在這件案中,女方先提出過離婚,后撤訴,男方隨后以自己有“小三”為由要求離婚,女方不同意。這時是否應該認定男女雙方達成了離婚合意?是否應該對第二次訴訟中離婚的理由進行道德考量?難題擺在了這位法官面前。
七年之戀
2011年秋的一天,廣州市荔灣區法院的立案庭里,一位名叫陳欣的中年男士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訟書。訴訟書稱他想結束一段七年之戀形成的婚姻,與妻子祝小米離婚。
2001年,陳欣和祝小米玩網絡游戲中相識,并由此相戀、相愛,一時羨煞旁人。2008年11月12日,陳欣與祝小米正式來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領取了結婚證。婚后初期,兩人恩愛甜蜜、感情尚好,但一直沒有要孩子。然而,婚后兩年,平靜的生活被打破了。從2011年5月起,陳欣有了婚外情,導致兩人感情破裂,經多次協調,夫妻兩人仍無法共同生活。
有了小三
在向法院遞交的離婚訴訟書中,陳欣明確表示自己有了婚外情,他本人所有的債務、借款及信用卡借款均與祝小米無關,由他自己承擔。訴訟請求僅是要求與祝小米離婚,就連訴訟費用他都表示由他自己負擔。而相關資料顯示,早在陳欣向法院提出離婚前,祝小米也曾向法院主動提出過離婚。
2011年7月15日,得知陳欣有了婚外情后,處于“不斷摩擦和爭吵”狀態中的祝小米一氣之下向荔灣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離婚。但在5天后,祝小米申請撤訴,法院也予以準許。就在撤訴不久,陳欣又提出離婚,理由還是有了婚外情。夫妻倆一前一后提出離婚請求,似乎達成了離婚的合意,法院是不是就應該判定準許兩人離婚呢?但在審理后,法院最終駁回了陳欣的離婚請求。
欲離難離
在陳欣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時,祝小米一方在法庭上表示“不同意離婚”。她認為,兩人組成的家庭仍然能夠維持下去,即使丈夫有婚外情,她也會原諒,愿意繼續和丈夫在一起。
經審理,荔灣區法院認為,原、被告兩人初始為自由戀愛,在認識7年后才登記結婚,有相當深厚的感情基礎。經審查,兩人婚姻矛盾的焦點在于原告出現了第三者。被告稱,愿意原諒原告的行為,繼續與其生活,之前來法院起訴是由于一時氣憤。可見,本案并沒有出現法定應判處離婚的情況。且僅憑原告認可自身有第三者而判處離婚,亦不符合我國對婚姻家庭的道德觀念,即違背了公序良俗。在判決中,法官寫道:“夫妻感情,需要同心協力去經營,夫妻之間應多溝通協調,多體諒支持,多互相分擔責任,綜上所述,不準許原告陳欣與被告祝小米離婚。”判決后,陳欣和祝小米都沒有提起上訴。
法官:我為什么沒判他們離?
經辦法官表示,法院沒有“成全”男方是基于“公序良俗”。據介紹,本案的焦點在于是否應認定兩人符合離婚的條件。案中,女方先于男方提出離婚,撤訴后,男方又提出離婚,可見雙方已形成了離婚合意,本來可以據此判處離婚。
“但關鍵問題是,如何評價男方出現第三者并且堂而皇之地以此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據法官介紹,“第三者”目前已成為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隨著法制建設的深入,審判的示范作用在群眾心目中日益增強,因此判決不僅要捍衛法律公平,還要守衛道德底線。
男方以本應羞于啟齒的第三者為由訴請離婚,其行為是對家庭道德底線的挑釁,此時是否判處離婚應充分考慮無過錯方的意愿。基于公序良俗原則,法院采納女方對之前起訴理由的解釋和表示原諒對方并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認定沒有出現法定應判處離婚的情形,據此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