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民王某晚上回家時,所騎電動車前輪掉入窨井內,王某摔倒在地,導致鼻骨骨折,嘴唇被縫28針。濟寧市中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市政部門存在管理責任缺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判處濟寧市市中區市政管理處賠償王某3.5萬元。
2011年11月的一個晚上9時,濟寧市民王某像往常一樣騎電動車回家,當走到城區古槐路與紅星路交叉口時,因人行道上的井蓋缺失,王某所騎的電動車前輪掉入井內,王某摔倒在地,導致臉部大面積挫傷,鼻骨嚴重骨折,下頜牙齒脫落兩顆,上下嘴唇縫了28針,所騎的電動車也被摔壞。其隨行的親屬撥打了110和120。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電話后趕到現場,用沙土將井填平。王某經查詢知道,此井所屬路段的管理者為濟寧市市中區市政管理處,王某的家屬多次找濟寧市市中區市政管理處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一直協商未果。王某將濟寧市市中區市政管理處告上法庭。
濟寧市市中區市政管理處表示,王某在道路上騎電動車摔傷,與市中區市政管理處無關。王某作為正常的成年人,在騎電動車時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謹慎行駛,遇到不平路面減速行駛。本案作為單方交通事故,王某自身應負事故責任。
法院一審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各項損失。王某行至受傷地點時,因濟寧市市中區市政管理處管理不善,該道路中窨井蓋缺失,導致王某摔傷,因此濟寧市市中區市政管理處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判處賠償王某醫療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3.5萬余元。(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