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追債公司,簽訂了至少200份委托協議幫人討債,造成至少20人受害。9月10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國等13人涉黑欺行霸市案,該案主犯被控的罪名多達7個,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和非法經營罪,其中2人還涉尋釁滋事罪。因案情復雜、證據多,該案從上午9時30分一直審到當晚11時許,持續審理13個小時,法院當庭未宣判。
據檢方指控,2009年6月5日至2012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國、王某有組織、有目的地糾合被告人楊某春等11人,在廣州、佛山、東莞、惠州等地,租用寫字樓等地為據點,長期以圖隆公司、追豐公司、莞城公司的名義,接受他人委托非法追討債務,并收取高額提成作為傭金。據搜出的賬本反映,該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委托追債協議有200多份,非法經營總額為人民幣1450多萬元,李某國等人從中非法獲利225多萬元。
簽訂委托協議幫追債收傭金
根據指控,這些人的作案手法一般是,先由李某國管理的圖隆公司通過網絡等方式物色客戶,隨后由公司業務員與客戶取得聯系,客戶與圖隆公司簽訂委托追債協議,委托李某國、王某等人為其追逃債務,再由李某國、王某安排其他被告人討債,李某國、王某從中收取傭金。
2010年9月7日10時許,楊某春等人在李某國的授意下,將被害人曾先生誘騙至越秀區某工地后,將曾先生挾持上一輛小汽車,對曾先生非法搜身后將其押至白云區太和鎮一招待所房間進行拘禁。為防曾先生逃走,楊某春指使賈某飛等人輪流看守。期間,上述被告人不斷對曾先生進行威脅、恐嚇、體罰、毆打以逼其還債。次日,楊某春等人未能得逞,于是又將曾先生挾持至其家中,繼續威逼曾先生籌錢,后因曾先生僅能支付2萬元現金,遂強行將其所有的一輛薩博小轎車開走。次日,楊某春又脅迫曾先生以低價將該車出售以償還債務。
脅迫寫下收據客戶也受其害
檢方指控上述被告人實施了3宗敲詐勒索犯罪,被害人竟然還包括委托其公司討債的客戶。
被害人林先生稱,他為解決與廣州一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先生之間的15萬元債務糾紛,與被告人李某國簽訂委托追債合同。雙方在委托合同中約定被委托方可收取實收款的30%為傭金。2009年9月16日,楊某春等人在酒店與林先生見面,表示可以追討回林先生15萬元債款中的5萬元,但該5萬元全部歸自己支配。林先生當場拒絕后,楊某春遂指使四五名男子將林先生關押在該酒店六樓的房內,以林先生家人的人身安全為要挾,脅迫他寫下5萬元的收據。后債務人李先生償還現金5萬元后,楊某春等人將這5萬元據為己有。
羅先生為解決與債務人某服裝公司之間存在的人民幣14萬元的債務糾紛,與被告人李某國等人簽訂委托追債協議。被告人年某等人與羅先生會和后,前往服裝公司追討欠款。后經羅先生與服裝公司協商,達成還款協議。離開服裝公司后,年某等人不讓羅先生離開,稱他們沒拿到一分錢,要求羅先生給25000元“茶水費”,遭拒絕后,年某在李某國的授意下,對羅先生進行威脅,以“茶水費”的名義勒索人民幣15000元。其后,被告人年某電話通知羅先生再次到服裝公司追討債務。后經協商,服裝公司現場支付欠款現金20000元。年某等人將上述現金全數據為己有,拒絕歸還羅先生。
庭審控辯交鋒被告只認追債
檢方認為,13名被告人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行霸市,欺壓群眾,聚斂巨額財產,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虛報注冊資本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
對于指控,13人除承認實施追債行為外,對追債過程中實施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詐騙等行為均予以否認。4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還對被告人追債的基本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征,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成立,追債過程中實施的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詐騙等行為也不成立。(金羊網-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