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陳女士與張先生結婚后,張先生在業務工作中接觸了剛大學畢業的小麗,二人很快墜入愛河。兩人的關系最終被陳女士發現,經過與張先生深談,張先生保證自己與小麗一刀兩斷,并說到做到。但小麗卻不甘心,覺得自己與張先生有真愛,是陳女士從中作梗,于是對陳女士懷恨在心。
小麗與張先生在來往期間,曾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購買了一個“137”的手機號碼。小麗自2012年8月起,用“137”的手機向陳女士發送信息,信息內容大部分為小麗與張先生來往期間交往情況的細節描述,發送信息數量多,頻率高。陳女士接到這些短信后,精神恍惚,記憶下降。最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陳女士以小麗的行為擾亂了其正常生活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麗停止騷擾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律師說法:
天津市天爍律師事務所李勇律師表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中,小麗與張先生交往,破壞陳女士婚姻家庭,且長期通過發送手機短信的方式對陳女士進行騷擾,勢必造成對陳女士人格的侮辱、生活安寧的妨礙、精神上的持續痛苦與困擾。
小麗實施這種加害行為時主觀上對陳女士的上述損害后果存在故意,客觀上侵犯了陳女士的人格尊嚴權,其應就加害行為承擔侵犯人格尊嚴權的民事侵權責任。(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