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1999年我市警方偵破的特大油桶販毒運毒案嗎?當時警方在一輛從昆明開往廣州、途徑玉林的客運班車上,當場從隨車運輸的一油桶內繳獲毒品海洛因1317.4克,搖頭丸200粒,并抓獲一對重慶籍夫妻。
近日,這起特大油桶運輸毒品案“漏網成員”吳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玉州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當年有身孕7個月的吳某某鋌而走險涉毒,在潛逃了10多年后終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廣東打工結識了毒販子丈夫
現年38歲的吳某某,重慶人,在15歲那年有過一段痛苦的遭遇,處在青春叛逆期的她因離家出走遭人拐賣到了河南,在過了3年痛苦不堪的生活后,她找到了一個機會逃了出來。
回到家的吳某某看到家里這些年為了尋找她花了不少錢,父母也一下子蒼老了許多。為此她來到廣東打工補貼家用,期間,她結識比自己年長10多歲的顧某某,后來兩人登記結了婚。
1999年中秋節期間,吳某某有了身孕,她帶著自己的丈夫顧某某回到了重慶的娘家,并跟家人說顧某某會幫大哥吳某勇及嫂子易某某找工作。顧某某還許諾每個月給報酬5000元。同年10月初,吳某某打電話回來讓大哥大嫂去昆明,說是有事情干了,并寄來路費500元。之后,吳某勇和妻子易某某及一歲大的女兒就離開家去昆明,豈料這一次出行竟是讓他們去販毒。
受丈夫指揮與哥嫂一起販毒
經法院查明,1999年10月初,吳某某與顧某某(在逃)將吳某勇、易某某帶到云南省大理市后告知二人此行的目的是一起做毒品生意,二人均同意。同月20日晚,經顧某某聯系后4人一同竄到云南省瑞麗市某經濟開發區,由吳某某和易某某看風,顧某某出資4萬元與吳某勇同去向一毒販購得毒品海洛因700克。
次日上午,顧某某、吳某某、吳某勇、易某某4人一起將該700克毒品海洛因寄回上海顧某某家中。同年10月29日,顧某某經聯系后與吳某某、吳某勇、易某某再次竄到該經濟開發區,由吳某某和易某某看風,顧某某出資7.68萬元與吳某勇同去向一毒販購得毒品海洛因1317.4克、搖頭丸200粒共重18克,4人回到瑞麗市某旅社將所購得的毒品分裝好藏進顧某某事先購買的大油桶內。
隨后,顧某某指使吳某某、易某某將該油桶通過客運班車托運回昆明。同月31日,顧某某將該油桶裝上一輛昆明開往廣州市的客運班車后,指使吳某勇、易某某隨車押運,并支付二人的車費,其與吳某某另取道到廣州等候。11月2日,吳某勇、易某某在玉林市轉車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繳獲毒品海洛因1317.4克,搖頭丸200粒(凈重18克)。
潛逃13年后獲刑10年
案發后,吳某某和丈夫顧某某“隱姓埋名”,利用假的身份證過上逃亡的生活,而吳某某的大哥大嫂則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于2000年6月分別被判處死緩、有期徒刑10年。
去年11月6日,吳某某的逃亡生活到了盡頭,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在廣東珠海打工的吳某某抓獲歸案。而她的大嫂在幾年前已刑滿釋放。
在法庭上受審的吳某某講到這10多年的逃亡日子時稱,“日子不好過,一直不敢跟外面的人聯系。”她雖然知道哥嫂雙雙入獄,侄女年幼,家中陷入困境,“但也一直沒往哥哥家寄過錢,寫過信。”
面對檢方的指控,吳某某堅稱自己當年不知情,沒參與販毒,大哥大嫂對她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因為他們對她心里有怨恨才這么說的。
玉州區法院認為,經查,公訴機關在對吳某某明知顧某某購買毒品販賣而通過不同的方式來協助的指控中,提供有同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相關物證等證據,同案犯吳某勇、易某某歸案后均對受顧某某雇請并組織,指揮下參與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作出有罪供述,且所供作案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等與證人證言及相關物證等證據證實的內容相吻合印證,公訴機關提供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各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采信。
玉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共同故意實施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吳某某受顧某某的組織、指揮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給予減輕處罰。根據吳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玉林晚報 記者 陳梅 通訊員 唐偉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