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坐擁20億”村官牽出系列貪腐案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備受社會關注的被實名舉報“坐擁20億”的深圳龍崗南聯村官周偉思一案有了新進展。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周偉思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悉,周偉思于2013年1月24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行賄罪立案偵查,同時被刑事拘留,2月8日被執行逮捕。因案情重大復雜,偵查羈押期限兩次延長。在偵查中,辦案人員發現周偉思還涉嫌非國家人員受賄罪,按照管轄規定,將偵查中發現的周偉思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線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后,兩案合并移送審查起訴。
被控三項罪名
記者獲悉,起訴書指控周偉思涉嫌受賄罪的事實為:其在擔任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期間,接受南聯小學片區舊城改造項目開發商天基房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該項目的開發及拆遷工作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長葉某賄賂共計人民幣4900萬元,其中,伙同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范某收受人民幣4500萬元(周偉思分得人民幣2000萬元,范某分得人民幣2500萬元),此外,周偉思又單獨收受葉某的好處費人民幣400萬元。
同時,起訴書還指控周偉思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嫌收受好處費金額為人民幣700萬元。據查,周偉思在擔任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期間,為天基公司舊城改造項目爭取開發權提供幫助,收受天基公司董事長葉某好處費人民幣500萬元。周偉思在擔任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期間,在建設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統建樓項目中,收受合作方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范某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200萬元。
檢察官告訴記者,周偉思的“村官”身份認定和法律界定有一定“復雜性”:2004年深圳全市城市化后,村委會改為社區居委會,原任村委主任的周偉思也隨后擔任居委會主任。作為居委會主任兼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的周偉思,2007年起又被任命為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協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周偉思作為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南聯社區工作站副站長、常務副站長,在依法從事公務期間,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南聯社區居委會主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長,周偉思在從事基層自治管理工作中,就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周偉思利用不同身份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好處費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個罪名。
另外,周偉思還涉嫌單位行賄罪,其在擔任南聯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長期間,為使違規建設的南聯股份合作公司統建樓順利建成并通過檢查,多次送給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副局長兼龍崗區土地監察大隊大隊長、龍崗區查違辦副主任何某共計港幣20萬元。
案件涉及面廣
記者獲悉,周偉思一案還如同多米諾骨牌一樣,牽出一批案件。
作為周偉思一案的主要行賄方,天基公司及其董事長葉某因涉嫌單位行賄罪,正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深圳市龍崗區城管局原副局長兼龍崗區土地監察大隊原大隊長、龍崗區查違辦原副主任何某,因涉嫌受賄港幣20萬元,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泰德建公司實際控制人范某,作為周偉思涉嫌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同案人員,還同時涉嫌行賄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也一并被提起公訴;
范某一案,還牽出了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龍崗管理局原副局長陳某義受賄一案。范某作為泰德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開發龍崗區某城市更新舊村改造項目中,委托他人向陳某義行賄。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目前,陳某義已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檢察機關嚴查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貪污賄賂犯罪,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并層層深挖,這既是貫徹中央關于反腐倡廉建設新部署的內在要求,也是履行檢察職能推進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設、廉潔城市建設的實際舉措。”深圳市檢察院一名辦案檢察官對記者說。
本報深圳1月2日電 本報記者 游春亮 本報通訊員 汪林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