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9月22日從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由于銷售過期大米,依據相關規定,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海南嘉樂順糧油有限公司處貨值(60600元)10倍罰款606000元,并沒收過期大米。
今年7月23日,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省食藥監局稽查局轉辦的案件線索,文昌市食藥監局檢查救災物資時發現一批過期大米,銷售商為海南嘉樂順糧油有限公司。執法人員于當日到椰海大道蒼西村路口南側椰海糧油交易市場檢查了該公司的經營場所,現場發現該公司糧庫存放著一批過期大米共360包(9000公斤)。
經查,該批次大米是由海南嘉樂順糧油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24日從徐州市梅緣米業有限公司購進,共1000包(25噸),生產日期分別為2014年4月18日和4月19日,保質期90天(2014年7月19日過期)。7月21日,海南嘉樂順糧油有限公司向文昌島東林業度假有限公司銷售了600包(15噸)該批次大米,文昌島東林業度假有限公司將該批次大米捐贈給文昌市救災指揮部。
7月23日,文昌市食藥監局查出該批次大米已超過保質期,當場予以先行登記保存,未發放到災民手中。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介入后,于7月31日監督當事人(海南嘉樂順糧油有限公司)召回了涉案大米。
海南嘉樂順糧油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該公司明知產品已超過保質期仍進行銷售,存在主觀故意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給公眾飲食安全帶來隱患。依據相關規定,海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海南嘉樂順糧油有限公司處貨值(60600元)10倍罰款606000元,并沒收過期大米。
目前該案已進入聽證程序。(記者 孫令正 實習生 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