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騙取銀行貸款集資詐騙100余人男子獲刑20年被罰10萬元
緩刑期內,男子王景科又以經營的磚廠資金不足為由,騙取銀行貸款和集資詐騙100余人錢款。5月4日,慶陽中院終審以王景科犯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萬元;與原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寧縣法院一審認定,生于1958年的王景科系陜西省干縣人。2005年6月,王景科到寧縣春榮鄉開始經營磚廠。至2008年2月3日,王景科以磚廠資金不足為由,編造白某某等41個虛假的村民信息,并私自刻章,經寧縣春榮鄉農村合作銀行(原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員趙某某(另案處理)審批,先后在該銀行貸款58筆,計729400元;同時,王景科在寧縣春榮鄉古城村高某某、白某某等人名下貸款8筆,計76000元,以上款項共計805400元。貸款到期后,經合作銀行多次催收后王景科分文未歸還。
2007年6月至2013年9月,王景科在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或者其他原因為借口,采取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的方法,先后向磚廠周圍群眾45人集資3012100元。除給李某、張某某等人的款項外,其余2154331元均用于個人事項支出或者無法說明資金去向。另查明,王景科于2011年9月2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寧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4年4月12日,其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西安鐵路公安處抓獲。
2014年11月26日一審法院認為,王景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信息騙取銀行貸款8054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其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等為由采取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45名被害人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另外,由于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還有犯罪事實,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宣判后,王景科不服提出上訴。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