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州區人民法院消息,洛南縣衛東鎮農民閆某某,因上訪期間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羈押。根據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商州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2月16日向商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商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定被告人閆某某犯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商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24日15時許,洛南縣公安機關一民警在京執行勸返非法上訪人員閆某某公務過程中,被閆某某咬傷右手虎口部位。閆某某被帶上接返警車后,仍不聽民警勸阻,將該車后擋風玻璃、液壓桿、車輛內飾板踢壞,致使車輛無法正常行駛。另一民警在阻擋閆某某破壞車輛過程中右手無名指被閆某某扭傷。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公安機關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訓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民警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接返車輛維修證明、照片、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閆某某辯解稱其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閆某某辯護人辯稱其事出有因,犯罪手段一般,情節輕微,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商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商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閆某某上述犯罪事實,有8名證人證言,北京市公安機關訓誡書,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明、醫療費票據,山西省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發票、接車問診單、車輛損壞照片,商洛市公安局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商洛市公安局局長辦公會會議紀要、陜西省公安廳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商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對于被告人閆某某提出其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辯解意見,經查,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上述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閆某某的辯護人提出閆某某進京上訪事出有因,犯罪手段一般,情節輕微,建議對其免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閆某某多次進京上訪,在被勸返過程中辱罵、咬傷公安干警,踢壞警用車輛,造成惡劣影響,不屬犯罪情節輕微,辯護人上述意見不予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張 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