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葉文廣)商州人王某刑滿釋放后仍好逸惡勞,流竄到丹鳳縣城區,撬車砸窗盜竊財物,造成惡劣影響。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某以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元。
生于1985年的王某曾因盜竊、放火分別被西安市勞動教養管委會和商州區人民法院勞動教養及判刑,在監獄中度過了四年時光,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去年11月9日、10日、13日凌晨,王某竄至丹鳳縣城區,先后在中心廣場南路、車站等地采用撬車鎖、砸車窗等手段實施盜竊十余次,致使27輛汽車遭到不同程度損壞,車輛損失共計1.9萬余元,盜得酒、香煙等物品價值3000余元。法院認為,王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遂以盜竊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