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宣城中院發出消息,該院二審審結一起猥褻兒童案,以程某某構成猥褻兒童罪,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判決。
2012年10月至11月,程某某利用在績溪縣家朋鄉霞水村教學點教學之機,為滿足其性心理需求,多次在教室講臺等處,用手撫摸女學生方某某、程某、胡某(均為5歲)陰部,并造成方某某等三人出現外陰黏膜輕微紅腫、充血等癥狀。一審法院以程某某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程某某不服,上訴至宣城中院。
宣城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程某某利用擔任幼兒班教師之便,對三名幼女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遂維持原判。(安徽商報 陳菲 韓暢)